2015年4月14日上午,北京首例使用时间戳固定证据案件一审宣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使用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证据是未经篡改的,具有真实性。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华恒汉方制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发布的“华恒汉方”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4幅摄影作品。
据悉,华盖公司为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GettyImages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公司,通过www.gettyimages.cn中文网站平台向用户提供来自全球范围的创意图片、影音素材和视觉服务。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盖公司通过加盖可信时间戳固化网站内容的方式,证明了GettyImages网站上展示有涉案4幅图片,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GettyImages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
最终,昌平法院认定,华恒汉方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官方微博上使用了涉案的4幅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案件审理法官贺颖超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判决是对可信时间戳取证方式的司法确认,通过司法判例形式展现了法院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保护。
记者查询发现,数字时间戳服务(DTS:digital time stamp service)是网上电子商务安全服务项目之一,能提供电子文件的日期和时间信息的安全保护。而可信时间戳由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和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立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任何机构包括时间戳中心自己不能对时间进行修改,因此在法律地位上可视为原件形式,能快速便捷地证明电子文件的产生时间及自申请可信时间戳后内容保持完整且未被更改。
“可信时间戳一直是中国版权业协会推荐著作权人使用的一种著作权保护方式,但从北京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之前还未遇到权利人采用这种方式取证。”贺颖超介绍,受理案件后,自己曾亲自试验可信时间戳固化证据,“相对于公证而言,这种权利人可以自助取证的方式省时、省钱,不可篡改,并能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据了解,我国首例时间戳司法应用案发生于2008年1月。彼时,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活动月”的要求,公开宣判知识产权纠纷案,其中“利龙湖”一案成为国内首例时间戳技术司法应用案例,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转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