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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2020年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网络传播权,网页取证)
最高院2020年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网络传播权,网页取证)
2021年5月3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共同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经可信时间戳取证,蚂蚁链粉丝粒吧显示:2021年9月12日,支付宝发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作品;2022年2月14日,公众号“深圳蜂窝科技”发布文章“NFT元宇宙涨姿势。NFT艺术家的天堂,元宇宙的狂欢。”;2022年2月14日,公众号“唯一艺术”发文“快上车,支付宝的贺中秋系列NFT千万别错过。”
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六
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六
上诉人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与宙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9月29日、10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上诉人原与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童、王征驰,被上诉人奇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来、单启迪到庭参加调查。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广东高院互联网领域十大案例
2020广东高院互联网领域十大案例
原告公司认为其经营的网站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网站版面设计、内容编排、页面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而被告公司XX制作并向被告公司XX销售与其网页设计基本相同的网站。因此,原告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公司XX公司、XX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共同赔偿损失100万元。
2020贵州高院六大典型案例
2020贵州高院六大典型案例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涉案作品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会对损害赔偿计算产生影响,故有必要对此进行审查。但启动对作品损害赔偿请求权合法性的甄别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即提出质疑者至少应提交证明该作品侵犯他人权利的初步证据。
2020吉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吉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刘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案涉及刘某创作的《爸爸说》系列作品以及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涉案漫画作品。某文化传媒公司主张转载不构成侵权,因刘某在专访中表示欢迎转载且去掉水印是为了方便转载。法院认为,专访文章并非著作权法规定的默示许可形式,专访中表述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许可。在缺乏默示许可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未加水印并非默示许可。因此,法院认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刘某许可发布涉案作品,侵犯了刘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案提醒著作权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应注意遵守著作权法规定。
2022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十
2022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十
2021年7月21日17时8分及2021年7月26日19时15分,谢湘龙的代理人先后两次来到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一商铺名为“玖弟苏南鹅肉”的卤鹅店门口,该店正在营业中。代理人使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利卫士”手机APP对玖弟卤鹅店的店铺及店铺牌匾分别进行录像和拍照取证,并在当日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2021年12月6日,谢湘龙的代理人使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利卫士”手机APP对玖弟卤鹅店在“抖音”平台注册的名为“澄海苏南鹅肉”的抖音号内容进行录像取证,并在当日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经比对,玖弟卤鹅店的牌匾字体“玖弟苏南鹅肉”及其抖音平台上的“澄海苏南鹅肉”字体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25663020号“老蘇南鵝肉”、第25652416号“老蘇南鵝肉”、第10160258号“澄海蘇南鵝肉”、第37993447号“蘇南鵝肉”在字体、形状上均不相同。玖弟卤鹅店牌匾及抖音平台名称字体上的“苏”“鹅”字均是简体字,与本案注册商标上的“蘇”“鵝”肉眼可见有显著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
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六
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六
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E.REMYMARTIN&C°)与被告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珑酒业公司)、烟台圣盟菲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盟菲珑公司)、孙某强、义乌市幻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被告玲珑酒业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美、姜佳航,被告玲珑酒业公司、圣盟菲珑公司、孙某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程、孙云志,被告幻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紫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根据稳健股份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抖音号“蓝天白云”(简介:“航伟包装启德搬运-致电:189******23)、抖音号“航伟包装启德搬运吊装有限公司”(简介:“152******07 152******92”),在发布的多个口罩生产的短视频中标注“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欢迎订购、苏州稳健公司医用口罩欢迎订购”等字样,视频中出现口罩生产流水线,口罩包装袋上标有“图片”“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口罩包装箱上标注“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抖音定位显示地址为航伟包装工业园。
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四
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四
上诉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五阿婆火锅店的经营者邹利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坤、杨雪,被上诉人万翠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3例
新疆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3例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以下简称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拥有专属注册商标。经调查发现霍尔果斯康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茂公司)未经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授权或许可,擅自在运动裤等商品上使用与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霍尔果斯快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通公司)协助申请出口侵权商品,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给哥伦比亚服装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青海高院发布2021年十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第6例
青海高院发布2021年十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第6例
本案涉及原告老百姓大药房与被告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拥有"老百姓"商标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和药店等多处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和图片,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带有"老百姓"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此案对于教育引导医药经营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并提示市场主体在选择企业字号时应避免使用知名企业字号、驰名商标,以免构成侵权行为。
东莞法院202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宣传案例—第4例
东莞法院202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宣传案例—第4例
曾某、达芬公司、美奇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假冒罗斯公司注册商标“Rothy’s”的女鞋,被原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后经法院审判,认定曾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罗斯公司在刑事判决之外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曾某与共同侵权人达芬公司、美奇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第10例
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第10例
市中级法院以深圳市MTG公司为原告,祥正公司与新美辰公司为被告展开审理。原告指控两被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要求被告提供涉案产品的销售数据和成本利润等证据。原告在阿里巴巴及淘宝等平台投诉多起侵权行为,但被告通过删除相关链接再次上架销售。庭审中,原告提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并提交了与涉案产品相关的购买记录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院认为,申请人的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符合规定,并有助于确定侵权获利和赔偿金额,因此责令被告提交涉案证据。本案具有典型意义,是深圳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改革试点的重要案例,展现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件1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件1
原告凯赛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凯赛金乡公司经凯赛公司许可,为涉案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第3例
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第3例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是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金乡公司)为涉案专利的普通许可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的生产项目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工艺,瀚霖公司将该生产线低价租赁给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恒基公司又将该生产线的租赁和管理权转移给了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由其负责生产侵权产品。凯赛金乡公司认为恒基公司、归源公司、瀚霖公司共同构成对凯赛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示范案例
2020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示范案例
被告的主营业务为制造侵权产品,法院通过审查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页面显示的产品销量及其增长情况推定被告的侵权规模,结合专利的类型及其创新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深圳某科技公司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深圳某科技公司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上诉人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森树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树强公司)、深圳市优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2021)粤0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6月17日、6月20日询问当事人,租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宝,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张燕凤到庭参加询问。
丹阳市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丹阳市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原告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蓝佩得公司)、江苏蓝佩得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蓝佩得公司)、丹阳市昊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辉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12月24日、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7日进行了质证,于2020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伟,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进峰,被告江苏蓝佩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被告昊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被告东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使用权利卫士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6134号)
使用权利卫士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6134号)
原告湖州织里木棉印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棉印记公司)与被告湖州都果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果公司)、湖州龙之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翔公司)、湖州方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可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由审判员陈洪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木棉印记公司申请追加湖州织里肯尼达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尼达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木棉印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及被告都果公司、龙之翔公司、方可公司、肯尼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网页取证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656号)
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网页取证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656号)
上诉人漯河市益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生园生物公司)、合肥长江批发市场金的食品商行(以下简称金的食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芊菊(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甫儿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芊菊(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甫儿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原告芊菊(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是一家专业健身服务公司,拥有BungeeWorkout健身品牌。被告参加了原告为加盟者开设的培训课程并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被告只能在原告允许的教学环境下使用保密内容。然而,被告在课程结束后不久即大肆推广自己的“魔力带”课程,其中的动作多来自于原告培训的保密内容。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保密协议,并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合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确实违反了保密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内容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费用。本案涉及的证据有涉案协议、微信账号及经营主体信息、视频照片等。如果对判决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佛山某科技公司、某家居集团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佛山某科技公司、某家居集团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佛山卓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影山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山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技术公司与佛山某科技公司、佛山市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某技术公司与佛山某科技公司、佛山市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未来穿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凉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凉介科技公司)、佛山市凉介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凉介贸易公司)、佛山市良介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良介公司)、王磊、林培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谢肖雄及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刘勇、何华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曾延期开庭,延期的时间不计入本案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第19例
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第19例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是Getty公司在国内的受托方,负责其在国内的维权等。汉华易美称其对有“视觉中国”水印图片持有著作权,其发现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庐公司)在其官方公众号文章里使用了有“视觉中国”水印的四张图片,汉华易美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其对图片享有的著作权,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站的主办单位为闪速推公司。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发的编号为TSA-01-20210310102554435G50CQo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http://admin.hi123.shop/为闪速推公司的后台管理系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原告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小屋公司)与被告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神鹰公司)、被告成都神鹰城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神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链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张翰雄,原告天津小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张翰雄,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袁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五
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五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与被告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速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12月1日、12月9日、2022年1月19日四次进行听证,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百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郭洁,被告闪速推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安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春兰、李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第4例
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第4例
腾讯系统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是企鹅号一站式内容创作平台的经营者,该平台上创作者创作的内容通过腾讯公司运营的看点快报、腾讯新闻、腾讯视频等对外进行分发。腾讯公司经过努力经营,其企鹅号内容创作平台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各大自媒体平台服务协议的知识产权政策均为:保护原创、抵制抄袭洗稿。
北京知产法院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第8例
北京知产法院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第8例
被上诉人某网络技术公司系新浪微博的运营方,为消费者提供基于用户关系的社交媒体平台。上诉人某软件公司通过运营的网页版鹰击系统和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为其用户提供微博数据服务,具体包括获取、存储、展示和分析微博平台数据,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擅自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录屏取证的合同纠纷案(86号)
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录屏取证的合同纠纷案(86号)
复议申请人王玉辉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作出的(2022)京02执异4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1例
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1例
徐某下载某手机游戏并注册两个游戏账户,在游戏过程中分别向两个账户充值2.1万元、9.3万元,合计充值获得1072000元宝及12405000元宝。2020年9月1日,游戏运营方某网络科技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于60天后关闭服务器,游戏角色等数据全部清空,并提出补偿方案,即游戏关闭充值至正式停运期间,全服每天发放2万元宝补偿。涉案游戏于2020年10月关闭服务器,徐某游戏账号A剩余元宝16812607个,账号B剩余元宝2602799个。徐某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全部充值款项11.4万元。
罗延广与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
罗延广与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罗某作为原审原告,孙某则为原审被告。本案中,罗某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支持了孙某的辩解意见,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然而,在二审期间,罗某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他们在借贷宝网站平台上在线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转账记录等,并经过可信时间戳验证。二审法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符合合同法规定。因此,二审法院支持了罗某的上诉请求,并要求孙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最终裁定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要求孙某偿还罗某本金6600元及利息;3.如未及时履行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孙某承担。该裁判文书经过可信时间戳验证,并被确定为终审判决。
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民事纠纷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3106号)
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民事纠纷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3106号)
原告吴某与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高敏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某环保公司、江西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江西某环保公司、江西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上诉人江西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公司)与上诉人江西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公司其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诉公司、上诉公司其二均不服南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翔,上诉公司其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卿、李静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希龙与保定万信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案
李希龙与保定万信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案
本案为李希龙与保定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李希龙不满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了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涉及的款项往来情况,判决李希龙返还某环境公司50万元不当得利款项。二审法院审理中,双方仍对款项用途存在争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支持各自主张。经审查现有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李希龙未能证实其将款项按用途支出,存在合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最终裁定驳回了李希龙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了原判。
覃剑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案
覃剑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案
上诉人覃剑光与上诉人广州建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众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0406号、20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覃剑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色伟、上诉人建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景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应兵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应兵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湖北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车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应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3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黄晓萍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黄晓萍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晓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伦国辉,被上诉人黄晓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仪、郑仲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使用权利卫士对微信聊天记录取证的劳动争议纠纷案(808号)
使用权利卫士对微信聊天记录取证的劳动争议纠纷案(808号)
上诉人覃爱清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东龙烤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龙烤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18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使用权利卫士对APP内容取证的劳动争议纠纷案(11143号)
使用权利卫士对APP内容取证的劳动争议纠纷案(11143号)
上诉人蔡秀真因与被上诉人华纳鸿业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鸿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7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凌燕、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凌燕、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维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凌燕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2民初1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网页取证的行政裁决案(11346号)
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网页取证的行政裁决案(11346号)
本案为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原告陈某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及相关证据,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真实使用了诉争商标。被告认为决定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白某陈述支持被诉决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真实有效地使用了诉争商标,并符合法定使用要求。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决定应予以撤销,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同时原告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使用权利卫士对微信聊天记录取证的行政裁决案(8873号)
使用权利卫士对微信聊天记录取证的行政裁决案(8873号)
本案为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原告吕某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原告提交了各种证据,包括商标使用授权书、公证书、网页截图等,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真实使用了诉争商标。第三人云南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支持被诉决定。经审理查明,原告的部分证据符合法定使用要求,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真实有效地使用了诉争商标。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决定有错误,应予撤销,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同时,法院认为原告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网页取证的行政裁决案(7694号)
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网页取证的行政裁决案(7694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德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法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索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55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使用权利卫士对邮件取证的行政裁决案(3137号)
使用权利卫士对邮件取证的行政裁决案(3137号)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大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惠尔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尔特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9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微信聊天记录取证的行政裁决案(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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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契贝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99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使用权利卫士对APP内容取证的行政裁决案(6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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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天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44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3月11日,海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赟、王宇,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简称青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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