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导读
一款原价近1500元的音响,双十一购物节期间在电商平台仅需700多元就能到手,消费者直呼“值麻了”,但总经销商不乐意了:你打5折我还怎么卖?
2022年,B&O音响的中国地区总经销商北京耀莱新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开设电商店铺的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与供货商杭州庞谷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庞谷公司曾向总经销商施压,意图干涉其他经销商经营自主权,干涉未成于是与京东金禾公司共同展开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同类产品的违法行为。原告使用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取证后,以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为由向被告提起诉讼,被告也出示使用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留存的证据进行抗辩,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二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诉讼费用18,576元由原告一人承担......
01.
基本案情
【案号】(2022)京73民终4583号
【案由】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北京耀莱新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庞谷贸易有限公司
【取证场景】录屏取证 电商取证
【原告取证工具】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
【APP中历史售价取证】为证明耀莱公司及其他电商平台均曾以低于耀莱公司主张的“拿货价”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京东金禾公司通过“慢慢买”App及“什么值得买”网站就涉案商品在各平台的历史销售价格进行查询并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可信时间戳取证。
【被告取证工具】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
1.被告:邮件内容取证
耀莱公司诉称“庞谷公司对涉案低价销售的行为起到策划支持的作用,并纠缠总经销商,意图通过该公司对其他经销商进行施压,以京东金禾公司同款产品五折销售作为威胁,主观恶意更甚”,并为此提供了衡准宝声公司与班安欧公司沟通往来邮件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及衡准宝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京东金禾公司仅认可其中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庞谷公司对于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要求,内容可相互印证,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2.被告:电商店铺销售数据取证
为证明京东金禾公司、庞谷公司涉案售价明显低于平常以及其他平台,耀莱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涉案店铺2022年618时期促销涉案商品的时间戳证据、其他平台近期的销售页面截图。根据上述时间戳证据,涉案店铺在2022年618期间“A1二代”价格为1478元,A9四代最低到手价为17480元。
【认定事实】“......根据上述可信时间戳取证的内容,经“慢慢买”App对涉案商品的历史售价进行查询,可查询耀莱公司在淘宝平台经营的“B&O数码影音”店铺的A1产品历史价格......一审法院对于耀莱公司及京东金禾公司提交的上述时间戳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02.
本案争议要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
相关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京东金禾公司、庞谷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临时性的低价促销是常见的商业竞争手段,符合行业惯例
据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评述,在市场竞争中,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经营者有权依据自身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商品价格,即市场调节价。
首先,涉案商品不属于应当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经营者可自主制定市场调节价格。
其次,京东金禾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证书可以看出耀莱公司也曾以低于耀莱公司主张的“拿货价”销售涉案两款商品,且该低价销售并未出现在“双十一”等特定促销期间,临时性的低价促销是常见的商业竞争手段,符合行业惯例。
2.在低价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时才有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秩序,而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
同时,为了理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保持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已删除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关倾销的规定,上述条文规定的行为由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目前已经不存在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化行为,在低价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时才有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秩序,而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不在本案当事人诉争的范围之内。
最终,法院判处京东金禾公司在“双十一”特定期间短时期降价促销符合市场规律及消费者的合理预期,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京东金禾公司、庞谷公司的被诉行为存在不合理低价、误导、虚假宣传、价格歧视等违背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的行为,故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6元,由上诉人北京耀莱新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03.
电子邮件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中,被告对邮件内容进行了录屏取证。目前联合信任已推出专门适用于邮件内容取证的可信时间戳®电子邮件认证平台(mail.ts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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