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导读:商标侵权行为因易于实施,始终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高发侵权案件。最高检曾公布数据,侵犯商标权案件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9成以上。
在本案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发现三门县鼎润超市、三门合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等六名被告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玻璃门、服务台、手推车等物品设施上标注使用“大润发”注册商标(第5091186号),原告代理律师使用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的拍照取证功能对侵权行为取证后提起诉讼,共向法庭提交经时间戳认证的照片400余张。诉讼中被告狡辩已拆除相关侵权标识并停止侵权行为,原告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庭审当天使用权利卫士APP拍摄的照片证据,给予了有力回击......
01.基本案情
【案号】(2020)浙10民初118号
【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三门县鼎润超市、三门建润超市有限公司、三门合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三门县三润超市、三门沃润超市有限公司新兴街分店
【取证场景】商标侵权取证 现场取证 公众号取证
【取证工具】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拍照取证
【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证据15-26、32系原告通过“时间戳”手机应用软件取证的照片及光盘,根据“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的技术信息,通过该APP客户端产生的文件在产生后即时证据固化,同一文件在产生后通过网络验证,在数字指纹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验证证据来源、取证时的经纬度信息等。经在线核对,对上述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案情简述】原告是台湾润泰集团旗下企业,是“大润发”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是“大润发”中国地区总部。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在超市招牌上突出使用“大润发”标识,超市玻璃门、购物车、购物篮、价格标签、户外广告牌等多处使用“大润发”、“三门大润发”标识。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最终法院酌定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5万元。
02.可信时间戳服务在本案中的应用
1.现场取证
2019年4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再次来到上述同一地点,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橄榄油、红枣等食品,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小票一张,并对超市外观、内景、小票、支付页面等运用时间戳手机应用软件进行了拍摄和电子存证。照片显示,该店门头招牌上仍标有“三门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字样,手推车、购物篮仍使用“大润发”标识,服务台背景板、存包柜告示板、门、宣传海报、价格标签及称重标签等上仍有“大润发超市”字样。小票上显示商户名称为“三门县三润超市”、门店名称为“三门县三润超市金鼎店”,并有“三门大润发欢迎您的光临”等字样。支付页面显示收款账户为“三门大润发超市”,商户全称为“三门县三润超市”。
2020年3月1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次来到上述同一地点,对超市外观、内景等运用时间戳手机应用软件进行了拍摄和电子存证。照片显示,该店门头招牌上标有“三门佳客福超市有限公司”字样,称量标签也改为“佳客福超市金鼎店”,存包柜告示板、玻璃门、堆放在外层的购物篮上等处留有未经修改或只有简单遮盖的“大润发”标识。
2.现场取证
2019年4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三门县建民路标注为“佳客福”、“三门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建民店”的超市,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酸奶等零食,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小票一张,并对超市外观、内景、小票、支付页面等运用时间戳手机应用软件进行了拍摄和电子存证。照片显示,该店门头招牌“佳客福”、“三门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并用,购物篮、价格标签、称重标签、消防告示牌上标有“大润发”、“大润发超市”、“大润发超市建民店”、“三门县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等字样。购物小票显示“商户名称:三门县三润超市”、“门店名称:三门大润发建民店”、“三门大润发建民店欢迎您的光临”等字样,收款账户显示“三门大润发超市”、“商户全称:三门县三润超市”字样。
2020年3月1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再次来到上述同一地点,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纯净水等商品,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小票一张,并对超市外观、内景等运用时间戳手机应用软件进行了拍摄和电子存证。照片显示,该店门头招牌已换成“佳客福”、“三门佳客福超市有限公司”,玻璃门、宣传海报上标有“佳客福”字样。卫生许可证显示经营者名称为“三门建润超市有限公司”。购物小票显示“三门佳客福”、“门店名称:佳客福-建民店”、“三门佳客福建民店欢迎您的光临”等字样,支付页面显示“三门佳客福”、“佳客福-建民店”、“商户全称:三门县三润超市”。
3.现场取证
2019年4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三门城关农副产品综合市场附近标有“大润发”、“丹峰店”的超市,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垃圾袋、清洁球等日用品,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小票一张,并对超市外观、内景、小票、手机支付页面等运用时间戳手机应用软件进行了拍摄和电子存证。照片显示,该店门头招牌、入口处标有较大的“大润发”、“大润发超市”字样,宣传海报上标有“三门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字样,存包柜、手推车、购物篮、价格标签、称重标签、宣传海报、收银员围裙上标有“大润发”、“大润发超市”、“三门大润发超市”、“三门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等字样,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名称为“三门合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购物小票上有“商户名称:三门三润”、“门店名称:大润发-丹峰店”、“三门大润发丹峰店欢迎您的光临”等字样,支付页面上有“三门三润”、“大润发-丹峰店”、“三门县三润超市”等字样。
2020年3月1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再次来到上述同一地点,对超市外观、内景等运用时间戳手机应用软件进行了拍摄和电子存证。照片显示,该店门头招牌上标示“佳客福”、“三门佳客福超市有限公司”字样。
4.现场取证
2019年4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三门星悦·西城广场的三门大润发超市西区店,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松子等零食,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小票一张,并对超市外观、内景、小票、支付页面等运用时间戳手机应用软件进行了拍摄和电子存证。照片显示,该店门头招牌“佳客福”、“三门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并用,宣传海报、手推车、购物篮、货品展台、商品分类指示牌、价格标签、称重标签、消防告示牌上标有“大润发”、“三门大润发超市”、“三门大润发超市西区店”等字样。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名称为“三门县三润超市”。购物小票显示“商户名称:三门县三润超市”、“门店名称:三门县三润超市西区店”、“三门大润发西区店欢迎您的光临”,收款账户为“三门大润发超市”、“商户全称:三门县三润超市”。
2020年3月1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再次来到上述同一地点,对超市外观、内景等运用时间戳手机应用软件进行了拍摄和电子存证。照片显示,该店门头招牌已换成“佳客福”、“三门佳客福超市有限公司”。
5.微信公众号取证
2019年10月3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登录微信公众号“三门佳客福”,该帐号注册主体为“三门县三润超市”,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4日。公众号欢迎页面显示“感谢您关注三门大润发超市公众平台!”公众号文章中有“三门大润发超有限公司-丹峰店、金鼎店、新华店、西区店、建民店”等字样。原告运用时间戳手机应用软件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拍摄和电子存证。
6.现场取证
2019年4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街××号新华书店内的原大润发超市新华店,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葡萄干等零食,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小票一张,并对超市外观、内景、小票、支付页面等运用时间戳手机应用软件进行了拍摄和电子存证。照片显示,该店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名称为“三门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新兴街分店”,小票显示“商户名称:三门三润”、“门店名称:大润发-新华店”、“三门大润发新兴街店欢迎您的光临”等字样,支付页面显示“三门三润”、“商户全称:三门县三润超市”等字样。
7.现场取证
2019年4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三门县××附近标有“佳客福”和“三门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超市,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零食、纸巾等物品,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小票一张,并对超市外观、内景、小票、支付页面等运用时间戳手机应用软件进行了拍摄和电子存证。照片显示,该店门头招牌、宣传海报上标有“三门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字样,手推车、价格标签上标有“大润发”、“大润发超市”或“大润发超市光明店”字样,商品目录宣传册上“佳客福”标识和“三门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并用。堆放在外层的购物篮上使用“大润发”标识。购物小票上有“商户名称:三门三润”、“门店名称:大润发-光明店”、“三门大润发光明店欢迎您的光临”等字样。支付页面上有“三门三润”、“商户全称:三门县三润超市”字样。
在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使用的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拍照取证功能,适用于行政执法取证、知识产权保护取证、假冒商品侵权取证、工程施工取证、纠纷现场取证、遗嘱见证、企业劳务纠纷取证等场景,具有方便快捷、时效性强等特点。
移动端拍照取证——权利卫士APP
使用权利卫士APP拍照取证功能拍摄的照片文件即为证据原件,取证结束后自动完成可信时间戳认证,并同时生成该证据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目前,可信时间戳服务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广泛认可。截至2023年5月,使用可信时间戳服务作为证据的裁判文书已超81,000篇。(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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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商标进行全流程保护?
——重视《商标法》的“撤三”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受重视。现行《商标法》的第49条更着重强调了商标实际使用的重要意义。
该条规定的“撤三”制度督促商标权利人为了避免商标被撤销,需要对日常中的“商业中使用”并且“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作为证据随时进行保全固化。
使用可信时间戳服务对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进行取证和存证,能够证明商标的使用持续性和“商标性使用”,进而证明自己是商标的合法持有者,维护自身合法的商标权益,该证据也能够用来对抗“撤三”制度。
1.商标申请注册前——在先性证明
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ipr.tsa.cn)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作为著作权在先性证明的一种解决方案,权利人可以将商标的创意、设计理念、管理和使用情况在该平台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后生成相应的认证证书。通过该认证证书明确权利权属状态,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纷争,从而达到事先预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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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证明
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ev.tsa.cn)与权利卫士APP
随着《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新法更加强化了商标的使用义务,不仅在申请阶段需要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明,还要在商标注册后主动说明使用情况,可以说商标的使用性证明成为强制性要求。因此在事中保护阶段,通过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来记录和证明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亦或是作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和商标被注销程序中在先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来更好地保护和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
3. 商标注册后——侵权行为取证
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ev.tsa.cn)与权利卫士APP
发生商标侵权行为后的事后保护阶段,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可以以帮助您解决举证难题,随时随地对线下或者线上发生的侵权行为及时固化取证,事后在庭审质证的过程中也可进行验证电子证据是否完整、未被篡改,从而帮助商标权利人提高维权效率、降低取证成本,帮助法官提高司法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