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十四周年,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始终恪守服务用户的原则,以可信为核心,提供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服务、可信时间戳®电子合同服务、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等,扎根电子证据、电子合同、知识产权领域十数年,得到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三大互联网法院、企事业单位、律所律师以及众多原创作者的高度认可与肯定。
有鉴于此,我们悉心挑选了部分对可信时间戳®权威效力高度肯定的各类主体的相关文章,以供读者学习参考。
以下为律师方面对于可信时间戳®权威效力高度认可的相关文章,仅供参考。
律·师·看·法
北京合达律师事务所
田颖
“比如在一起案件中,根据2014年7月30日可信时间戳认证,被告公司加V认证的新浪企业微博发表了两篇文章。经比对,文章配图使用的涉案图片与原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基本一致。原告公司遂以被告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赔偿原告公司损失。被告公司辩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力,原告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可信时间戳认证,本案被告公司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了涉案作品,可以认定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涉案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的著作权;被告公司认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力的抗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
对于电子证据的固定,以往更多地采用公证方式,费用高、耗时长。而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并且具有费用低、取证便捷、效率高的特点,能够让权利人足不出户,即可收集维权证据。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办案律师提醒此类案件当事方:顺应时代需要,与时俱进,及时收集与诉求相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因为电子数据易被篡改、灭失;在取证过程中重视可信时间戳的运用,因为只有可信时间戳才有法律效力,即收集到的电子数据才能作为法庭审理案件的证据使用,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中,作者对于可信时间戳®在电子证据收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予以旗帜鲜明的支持,强调了传统取证方式与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取证方式二者之间的差异,并指出: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取证方式既具备法律效力,又具有费用低、效率高、操作简等特点。
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
吴蓉
“司法运用的心诀是,时间戳证据始终作为证据链上的部分,发光发热。查明案件事实为核心问题,然而,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有很多种,绝非孤证,有其他的证据进行证明;也不会拘泥于形式,所谓形散神不散。多数情况,时间戳证据的采信,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一样,法官在证据链当中运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进行权衡采信。”
本文中,作者对时间戳®进行了概念解析,然后对时间戳®的使用要点予以说明,并在文章的最后强调了时间戳®证据应该在遵循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前提下得到权衡采信。
原文见:道方图说|Talkabout...时间戳证据的司法应用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李洪江
“可信时间戳已经在大量的司法审判中作为关键证据得到认可,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文件无需公证和司法鉴定即可得到认定,为降低举证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可信时间戳认证过程用户无需上传电子数据内容,有效避免了因上传证据带来的信息和秘密泄露的风险。真正实现了“零知识证明”的电子证据固化保全黑科技。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可信时间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API接口、网页、应用程序、手机客户端等各种方式随时随地对电子数据文件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可信时间戳服务价格便宜,每个电子数据认证只需10元。
针对网页、电子邮件等,通过规范的操作程序,对各类涉案的电子证据进行取证并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用于证明电子证据未经篡改和编辑伪造等。使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特点 ,与涉案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强化了证据的证明效力、减少事实争议和取证费用,可有效防止证据灭失和篡改。
2016年,江阴首例使用时间戳固定证据案件宣判,司法机关在庭审期间登录www.tsa.cn网站,对原告申请的时间戳进行验证,验证结果表明被控侵权行为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因此可信时间戳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
本文中,作者描述了互联网+证据固定方式的最新发展现状,对于可信时间戳®这一证据固定形式的优点以及产品进行了详细介绍,并以2016年江阴地区首个相关判例加以佐证,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耕辰 邱献霖
“第三, 电子存证技术可应对复杂网络环境之挑战。针对变化无常的电子数据内容,当事人需要更加快速便捷的取证方式。互联网上的内容变幻莫测,你不知道下一秒等来的是“违反相关法规”,还是“404”。由于公布在网站上的内容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对于当事人固定证据而言更应当争分夺秒。而在既没有公证机构身边坐阵,也没有法官在一旁亲临指导的情况下,如何做到快速高效且令人信服的取证,是当事人通常会面对的问题。
这也是电子存证服务发挥其优势的方面之一。
电子存证服务一般有两种提供方式......另一种是根据存证机构提供的分步骤指导式服务,将当事人需要取证的内容截图固定下来,存储到存证平台的数据库中,最终以出具可信时间戳或电子证书等司法鉴定意见的方式,将固定下来的内容呈现在诉讼活动中。
通过电子取证的方式能够大大增加取证速度和效果,同时大大减少错过网上侵权内容的风险。”
本文中,二位作者从互联网环境说起,对电子存证的大趋势予以说明以及预测,从司法实践需求、技术合理性、证据形式合法性、司法态度等方面对电子证据的发展予以详细论证。其中,可信时间戳®被着重强调,用以说明电子取证的便捷以及高效。值得一提的是,本文发布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即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可信时间戳®等取证方式予以法律法规方面的认可,二位作者的相关观点很快便得到官方印证。
原文见:电子存证,大势所趋
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柯凌峰
“点评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东鹏公司自行获取的联合信任时间戳证据是否应当予以采纳。在此,笔者将针对该焦点详细阐述笔者的代理意见:
一、东鹏公司提供的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取证视频是经过权威第三方认证并提供证明责任的,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
二、东鹏公司提供的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取证视频是真实客观,无法进行修改的...
三、在本案发生之前的审判实践中就已经存在对类似取证方式认可且已经生效的案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与本案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中,虽然一般情况下通过公证员对侵权事实、侵权行为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是对证据效力最有保障的取证方式,但是部分案件的侵权事实、侵权行为发生在乡镇甚至农村地区,众所周知,由于交通条件、安全问题等因素,在这种地区一般不容易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开展证据保全工作。
因此,在难以进行公证取证的情况下,权利人通过包括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在内的方式完成基本的取证工作,尽到了对案件事实基本的证明责任后,如果侵权人无法提出相反证据,裁判者应当对相关证据有条件地采信为宜,否则对证据形式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将会增加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
本文中,作者通过代理的“东鹏特饮”商标维权一案为出发点,对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证据予以详细介绍,并着重强调了可信时间戳®证据的权威有效、真实可靠以及存在多件相关生效案例。除此之外,作者对时间戳®取证方式对于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的积极意义予以高度肯定。
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吴强
“1.可信时间戳针对需登录的网页和不需登录的网页保存方式是不一样的,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a.简单的图文网页;b.不需要登录账户即可查看网页内容;c.页面无弹窗,可以使用网页取证账户。不满足以上条件的需注册知识产权保护账户,按照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固化网页内容。
2. 根据相关判例: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件才可被采信为定案证据:一是应证明其登录互联网取证之前对所用的电脑设备进行了相应的清洁性检查;二是通过该电脑登录互联网涉案网页的过程是真实清晰的,且该过程不存在擅自修改、增删网页内容的可能;三是网页内容足以证明侵权事实;四是在诉讼过程中,应证明其上述一、二、三项中所涉及的取证过程及内容固化后保持完整且不存在篡改与伪造的可能,法院及当事人可以随时查看核实。五是公证书一样,可信时间戳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其保全证据的光盘应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注封条。
3.......我们在向法院提交时间戳证据时,应当充分阐释时间戳技术的原理、可信性和在先判例,才能提高证据被采信的可能性。”
本文中,作者对可信时间戳®证据进行深入了解与详细介绍,在结合部分采信判例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可信时间戳®的使用方法予以指明,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参考意见。
原文见:中银原创|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信时间戳认证的证据效力探究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徐丹璐
“三、可信时间戳在诉讼案件中的应用
1. 最初应用
2008年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所审理的“利龙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5558号),是我国首例在司法审判中应用时间戳的案件。该判决书中记载:“原告申请法院对上述网页打印资料真实性予以核实。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网址线索,分别登录上述网站进行浏览核查,分别以打印浏览网页资料及保存浏览网页数据并加盖时间戳的方式固化调查内容。被告方对经法院调查核实的网页资料真实性无异议。”可见,时间戳在此案中的应用并非是案件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而是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进行的调查中所采用的手段。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的宣传,法院与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与守时的时间戳服务机构组成联合调研组,就电子证据固化领域的专业问题进行技术及法理、应用等多重研讨,成功构建“人民法院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并开始在涉及数据电文证据的案件中展开应用。本案就是这一系统运用的成果之一。通过这一措施,减少了当事人在相关证据调查及开示程序中的异议、降低权利人因此而支出的维权费用与取证成本。
2. 广泛发展
在无讼案例上以“可信时间戳”为关键词对相关案例进行初步检索,共有470余篇法院文书,其中绝大多数是有关图片文件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的诉讼。
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为例,在其所涉诉讼的法律文书中有131件涉及到可信时间戳相关的证据,占全部可信时间戳相关案例的近三分之一。
华盖公司之所以如此大规模地自2015年起在全国各地法院提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著作权诉讼,在于其经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称为盖帝公司)授权,依法享有相关摄影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盖帝公司就中国境内发生的作品侵权事宜授予华盖公司索赔权。华盖公司在起诉中均采用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时间戳文件打印件、光盘复制件作为起诉对方侵犯著作权的证据。
尽管被告对可信时间戳认证的证明力提出质疑,但法院支持可信时间戳认证作为被告侵权事实证明依据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华盖公司将证据保全过程制作了同步录像视频文件,并将同步录像文件及保全内容文件均申请了可信时间戳,在证据保全过程中也进行了计算机的清洁性检查,整个证据保全过程与可信时间戳结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真实可信。二是被告质疑时间戳认证证书的证据形式及所认证的内容缺乏证明效力,应当充分举证予以证明,在被告未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时间戳认证证书具有证明力。
通过前述初步分析可见,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在司法案例中得到采信,并非仅由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威性,而是由于当事人将证据保全过程与时间戳认证相结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同时,证据保全过程中当事人也借鉴了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做法,包括对电脑进行清洁和全部过程录像等,十分严谨,增加了所得证据的可信度。
时间戳认证在著作权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因还在于其使用成本较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每个电子数据认证只需10元,且手机就可下载软件进行操作,而证据保全公证则动辄上千元,且必须在公证处进行。
3.拓展延伸
通过检索发现,除著作权侵权案件外,可信时间戳认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也得到了应用,如(2016)苏0508民初5955号苏州人人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梦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及(2016)豫1222民初1763号杨栓紧与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等。民间借贷纠纷之所以涉及到可信时间戳认证,原因在于民间借贷行为所使用的平台签订借款协议时,对协议均进行了时间戳认证,以确保其自签订以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综合以上分析,当电子数据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可信时间戳认证在司法中的使用不仅局限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开始向金融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扩展。尽管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证明力经常遭到对方攻击,但是法院采信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作为证据并非仅因为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威性,还因为其与整个证据保全过程及证据材料相互配合和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对方不认可的,也应当举出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由此可见,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出现并未对诉讼证据规则及认定产生影响,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当事人使用和法院认定时仍应当尊重原有的证据规则。”
本文中,作者对可信时间戳®在诉讼案件中的应用情况进行了深入探讨,不仅对可信时间戳®进行介绍及概念解析,并且对可信时间戳®相关应用进行了时间线的梳理,从最初应用到广泛发展再到拓展延伸,向读者细致清楚地介绍了可信时间戳®应用范围及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同时,作者强调,可信时间戳®认证并未对原有的证据规则及认定产生影响,而是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以帮助法院及当事人厘清事实,查明真相。
原文见:【恒都法研】可信时间戳真的“可信”吗?——可信时间戳在诉讼案件中应用情况的探讨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王运嘉
“时间戳是为电子信息提供存在证明的一种实现方式,无论是权属证明、交易凭证、事前的意思表示或合意、事后的违约、或侵权,处于电子信息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今天,电子证据不但在所难免并且日益增多,此乃大势所趋并且势不可挡,即便是在相对保守的司法领域,我相信假以时日,公检法律都将顺应潮流,就如同接受人体指纹与DNA一样,与时俱进的接受并拥抱时间戳。这不只是客观环境使然,主观上,为了司法效率,也必须如此,作为法律人的我们常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或者说,法律事实是由有效证据所构成的,如果证据都全部电子化了,随着智能合同(Smart Contract)的出现,我相信裁判电子化也为时不远了,电子法庭也不是不可能的,让我们密切关注吧。
目前,时间戳的司法应用,除了电子合同(另撰专文讨论)与著作权权属证明之外,大都是侵权案件中的证据保全,典型的有网上的著作权侵权与商标侵权。由于侵权证据多数是以网页的形式存在,利用时间戳作为证据保全的手段不但便捷,并且费用也相对低廉。可是,由于时间戳对大多数法律人而言,是个新鲜事物,当事人与裁判者对时间戳的认识难免有个熟悉的过程。
科技改变生活,也改变着司法运行的方式。时间戳的司法应用有非常广泛的前景,而其真正价值应该是独立于法院或公证处而成为独立的存在证明,也就是,不借助法院或公证处的公信力,而是基于裁判者对时间戳的深刻理解与认识,由当事人自行使用时间戳以证明数据的完整性,这才是时间戳真正价值之所在。我相信,随着时间戳的原理与相关细节逐渐为法院和裁判者所熟悉、认可、与接受,这个日子即将来临,让我们拭目以待,共同见证这一历史性时刻的到来!”
本文作者具备法学与计算机科学的双重学科背景,因而从科技与司法的两方面对时间戳®的工作原理与法律适用进行深入说明,进而强调了科技对于司法运行的助推作用,并对时间戳®的广泛使用表达了积极态度,而后续时间戳®使用情况的发展也证明了作者这一认识是极富远见的。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张延来
“三、时间戳法律效力分析
国内法律层面对数据电文做出最详细规定的当属《电子签名法》,该部法律主要围绕着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进行相应的规定,无论是签名还是认证其中都涉及到主体身份信息,前文已述时间戳更关注数据本身,因此最为相关的法条当属该法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从该条规定出发,第一款所要求的“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这一点权利人可以自行做到(无论通过磁盘、硬盘还是光盘等都可以),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障碍;第二款“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这一点通过前文对时间戳的原理介绍可知,是可以达到法定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双方面的效果的。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时间戳能够使得电子数据满足法定的对于原件形式的数据电文的要求,也就是说,规范使用时间戳认证后的电子数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原件提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使用,这也正是时间戳最大的价值所在。
四、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应用
1、知识产权先在性证明
2、电子合同与电子信息固化
3、侵权违法行为取证”
本文中,作者以清楚详尽的笔触将证据的未来发展方向予以说明,并以时间戳®的技术原理、权威效力以及典型应用进行详细解释,对于时间戳®的广泛应用予以高度肯定与认可。除此之外,作者还对证据的未来特点进行预测:数字化、碎片化、动态化,毫无疑问,这是极具预见性的。
注: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时间戳®、权利卫士®均为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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