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十四周年,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始终恪守服务用户的原则,以可信为核心,提供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服务、可信时间戳®电子合同服务、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等,扎根电子证据、电子合同、知识产权领域十数年,得到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三大互联网法院、企事业单位、律所律师以及众多原创作者的高度认可与肯定。有鉴于此,我们悉心整理了部分对可信时间戳权威效力高度肯定的各类主体的相关文章,以供读者学习参考。
以下为法官方面对于可信时间戳权威效力高度认可的相关文章,仅供参考。
法·官·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罗曼&雒欣
本文通过分析时间戳取证的司法实践现状,梳理总结出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原告主体身份单一、被告对抗性强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时间戳取证的司法审查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两位作者对于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服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表达了对于这一取证模式的看好。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刘蔚雯
一、电子存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应用情况
(一)电子存证的三种表现形式
2、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存证+自行验证
此种存证方式无需权威机构为其进行背书,完全依赖产品自身的技术原理证明存证的真实性,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时间戳。在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育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2],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提交了新浪微博网页打印件、可信时间戳证书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事实存在。法院在判决中详细论证了可信时间戳证据的形成方式,最终认可了其证明效力。
本文以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电子存证方式为切入点,着重强调了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服务的优势及相关案例,并给予了高度认可。
[2] 详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徐卓斌
从上海的知产审判实践看,采用比较多的是可信时间戳,特别是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运用很广泛,当然也不限于知产案件,在其他民商事案件中时间戳的使用其实也很普遍。其实,第三方存证不单单知识产权案件可以用,民事案件也可以,刑事案件也可以;不仅仅诉讼中用,在行政监管中也在推广使用,比如网络借贷行业的电子合同第三方事先存证,用于将来可能出现的诉讼纠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致的,就是事实曾经发生的客观性,也就是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先解决真实性问题,再来判断合法性、关联性。
本文中,作者以自身经历及上海市知产审判实践为出发点,对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服务、可信时间戳®电子合同服务等予以肯定,对可信时间戳®的法律效力给予充分说明,强调了可信时间戳®对于证据真实性的保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苏志甫
第二种情形是通过公证机关之外的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网页打印件等网络平台信息。该类取证方式是由当事人利用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对已经存在的或者正在产生的网页等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固定,或者经当事人申请由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对已经存在的或者正在产生的网页等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固定,从而确保该被收集固定的电子证据在之后不被篡改、保持完整,且能够确定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的时间。此种取证方式是在电子证据使用日益频繁以及网络商业模式创新大背景下诞生的,采用上述取证方式固定的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已经大量出现。其中采取“可信时间戳”固定网页等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最为典型。
据了解,“可信时间戳”电子数据平台的取证模式是通过法定时间源和密码技术的结合,为当事人提交的网页、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颁发一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用以证明该电子证据的产生时间以及内容完整性。该项服务由北京联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国家授时中心合作,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时间戳服务系统的国家标准时间溯源及系统时间同步与分配,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系统的建设、应用开发、技术支持以及商业化运营。当事人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的电子证据可以在法庭上通过登录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网站验证该证据是否被篡改过。
本文作者同样认为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服务这一电子证据取证方式较为典型,并对其法律效力、技术原理予以说明。
原文见:周末特稿|苏志甫: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自柱
北京联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是名为“可信时间戳”的电子数据平台,即该平台通过法定时间源和密码技术的结合,给当事人提交的网页、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文件颁发一个“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用于证明该电子数据文件的产生时间以及内容完整性。当事人使用“可信时间戳”取得的电子证据可以在法庭上通过登录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网站验证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过。
本文中,作者以翔实的研究对固定电子证据的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进行了调查并作出概念性的解析。另外,作者还对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服务这一电子证据取证方式予以详细说明,正面肯定了这一取证方式的可靠性。
原文见:【审判实务研究】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电子证据的调查研究
杭州互联网法院·王凯锋
3、“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所运用。
笔者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后发现,“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已在审判实践中有所运用。比如在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冯艺、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7)粤0604民初9519号),原告将侵权产品的购买过程进行视频录制,后将该视频进行“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收到商品时再申请公证处对整个收货开箱过程进行公证保全,通过“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和公证取证相结合的方式证明商标侵权事实,这一做法对“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的证明力进行有力补强,大大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但我们同时注意到,“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不仅可以是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同样可以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众协成佳家电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7)粤0604民初11577号)中, 原告将被告运营的假冒售后网站的网页截图、假冒售后网站的网页取证录像光盘等视频资料“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在没有进行公证取证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现在“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作为主要证据使用的案件还尚不多见,但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采用时间戳取证,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北上广深以及网络产业繁荣的杭州地区,传统的取证方法完全不能满足这些地方技术进步的需求以及权利人维权的成本、效率要求,笔者认为“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完全可以在信息化发展大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极大地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本文作者认为,作为新兴电子证据,可信时间戳®被广泛应用是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趋势。除此之外,可信时间戳®认证在司法中的使用不应局限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可以拓展至金融纠纷、合同纠纷领域。并预见“可信时间戳®”取证运用范围会不断扩大,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将日益突出。结合可信时间戳®相关判例数量已经突破12000件的近况,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的预见是极具洞察性的!
上海青浦法院民四庭·石晨阳
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信时间戳是由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与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我国第三方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他们共同设立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通过法定时间源和密码技术的结合,给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文件颁发一个《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用于证明该电子数据文件的形成时间以及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综上所述,可信时间戳已经具备极高的法律效力,被司法判例普遍采信,操作简便、价格低廉,性价比远胜于公证。在标的较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采用可信时间戳认证来固定电子数据的效力,将为当事人节约极大的诉讼成本。如微信公众号这类线上媒体,如果不仅仅靠腾讯平台的发文时间,而是采用可信时间戳,在发生盗版等侵权事件时,能帮助著作权人更高效有力地维护自身的著作权益。
本文作者以数十份二审民事判决书为着眼点,对可信时间戳®的法律效力给予高度评价,并指出审判中的法院采信理由——“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具有证据效力,对方若提出异议,应由对方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并进一步指出了可信时间戳®的多种优点。
原文见:可能是最便捷的电子数据效力认定办法,可信时间戳|庭前独角兽
无锡市高新区法院·刘博文
裁判要旨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案件信息:一审:无锡高新区法院(2016)苏029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无锡中院(2016)苏02民终02208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中,作者行文简洁明快,综合一审二审认定可信时间戳®在固定侵权证据方面具备高度的证明效力。
原文见:苏法视野 | 固定侵权证据出新招:给涉案网页盖个“时间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侯洁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蔡卓森
在目前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出现了不少权利人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侵权证据的案件。本案权利人将其线上下单、线下收货及线上确认收货等购买侵权产品的关键步骤均通过可信时间戳加以固定,是一起典型的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证据的案件。我们认为,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的电子数据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对此,人民法院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 了解可信时间戳的技术原理,消除新技术带来的审理困惑可信时间戳的技术原理是将用户的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并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在此基础上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的加密设备,产生不可伪造的时间戳文件。二、坚持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综合判断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一般而言,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的证据可以从技术层面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但对于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及其证明力,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及事实进行分析。由于本案中人民法院据以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的关键证据均是权利人单方面利用时间戳固定取得的证据,因此,对于被诉侵权人提出的相关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回应,并充分公开对证据的判断理由和认定结果。这样不但有助于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也有助于为权利人今后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证据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升侵权证据的可获得性。
本文中,两位作者强调指出,应当在了解可信时间戳®的技术原理的基础上,根据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判断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发挥可信时间戳®的权威效力,作出公正审判!
原文见:第40期〓[浙江杭州]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的证据的审查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袁博
一名作者苦心创作的博客文章在网上发表,随即便被转载;一首网络歌曲刚刚唱红,立刻有很多人跳出来冒称作者;优秀的网络产品平面图案,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作者愤起维权却苦于缺乏证据,“谁是原创”已经成了最常见的证明难题。由于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不需要登记注册,因此难以证明。尤其是数字化作品,缺少物理有形的创作证据,使企业保护版权变得更难,在此背景下,“时间戳”服务应运而生。
时间戳的优点:可信度高,成本低,效率高
因此,版权人一方面要重视和合理使用时间戳作为自己作品(尤其是网络化、数字化的作品)的权属证明途径,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对自己作品权属证明的多样化和体系化,即重视而不忽视,依靠但不迷信,根据作品具体情况灵活选择维权方法和证明途径。
本文中,作者以通俗易懂的例子开头,引出可信时间戳®这一“版权保护利器”,并对可信时间戳®的优点加以详细说明。同时,作者结合自身经验向版权人提出建议:对作品权属进行多样化、体系化证明,而且灵活维权!
原文见:实务|用时间戳保护版权管用吗?
注: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时间戳®、权利卫士®均为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