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案件回放
原告起诉原因是:原告系一部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擅自公开传播和使用了原告摄影作品之中的图片20张,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使原告受到经济损失。
而被告不承认原告对该作品的著作权,认为图片作品的独创性太低,并解释称图片作品是转载自其它网站。从而否定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原告为证明自己是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供了多项证据,其中包括在完成作品后,将图片作品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所取得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中确认了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公司所有。
在最终的判决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为依据,尽管原告提供的证据单独均无法证明其对图片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认定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使用涉案图片作品的日期晚于原告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交作品的时间,并且没有提交相反证据,因此侵犯了原告的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部分条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的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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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案我们不难发现,司法机构在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出现侵权的情况时,需要搜集双方提供的大量证据。例如本案中,原告在提交较为充足的证据情况下,法院仍然不能根据单独某个或几个证据来进行判决,而是需要将全部证据串联,证明其能够“相互印证”,才做出了最终的判决。而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可信时间戳有着证明文件的产生时间以及防篡改的强大功能,对此侵权方很难提供出有效的相反证据,从而保护了原告在本案中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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