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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一起关于《西安人的歌》录音制品权益的纠纷。程某和范某合作制作了该歌曲的音乐DEMO和伴奏音乐,范某认为程某未经许可使用录音进行商业演唱,侵犯了其录音制作者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录音制品包含了实质性智力工作创造,程某和范某作为合作者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程某的复制行为不构成对范某享有的录音制品复制权的侵犯。最终法院驳回了范某的诉讼请求。
2023-09-14 21:11:52
浏览:539
原告黄某是广西本土卡通漫画作家,创作了“柯基咯叽”柯基狗卡通动画形象并在微信表情开放平台发布。被告某公司在其网店上销售一款名为“柯基犬”的棉花糖礼盒,并使用了原告作品的照片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使用原告作品的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在侵权责任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所生产的棉花糖是独立设计制作,并未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的抄袭,故对于其生产销售行为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2023-09-14 08:38:25
浏览:462
原告杭州卡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鑫茂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主张被告鑫茂公司未经许可,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进行商品销售宣传,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了17幅摄影作品的证据,被告鑫茂公司使用了这些作品,构成侵权行为。鉴于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酌定赔偿金额为18,0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双方分摊
2023-09-14 14:11:17
浏览: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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