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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控告被告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犯其对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在获得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后,享有涉案音乐作品在授权期内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叮当智能视听屏及叮当软件可以在线播放涉案音乐作品,未经原告许可即提供了侵权服务。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科技公司和计算机系统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对于被告音乐公司,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共同侵权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和计算机系统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6,000元。本判决已生效,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2023-09-14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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