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信息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
(2021)苏05民初1725号(一审)
(2022)苏民终842号(二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典型案例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第二例
2022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第六例
2020-2022年度苏州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之第三例
2019-2022年江苏高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之第四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取证场景
抖音视频内容、淘宝电商店铺、微信公众号文章及视频
取证工具及功能
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录屏取证
基本案情
原告某健股份公司成立于2000年,业务覆盖医用敷料、医用卫生材料等领域,在口罩等商品上注册图片等诸多商标。“稳健”医疗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为我国抗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被告苏州某健公司成立于2020年,在生产销售的口罩产品图片、参数、详情、包装箱、合格证、价签、包装袋以及经营环境、公众号、网站等处使用图片以及“品牌:苏稳、品牌:稳健、品牌:Winner/稳健、生产企业:苏州某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稳健医疗、SW 苏稳、WJ 稳健医疗、苏州某健医疗”“苏州某健公司”“苏州某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字样。
滑某分别持有苏州某健公司、某伟公司99%、91.6667%股份。苏州某健公司在航伟包装工业园内办公,口罩包装袋上标注某伟公司官网地址,销售收据加盖某伟公司公章。某伟公司官网中大篇幅介绍苏州某健公司产品及企业信息,网店销售苏州某健公司口罩,并自称“自有工厂”“源头厂家”。滑某将某伟公司网店口罩收入纳入个人账户。
某健股份公司认为苏州某健公司、某伟公司、滑某共同侵害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
可信时间戳®服务在本案中的应用
01
根据某健股份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抖音号“蓝天白云”(简介:“航伟包装启德搬运-致电:189******23)、抖音号“航伟包装启德搬运吊装有限公司”(简介:“152******07 152******92”),在发布的多个口罩生产的短视频中标注“苏州某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欢迎订购、苏州某健公司医用口罩欢迎订购”等字样,视频中出现口罩生产流水线,口罩包装袋上标有“图片”“苏州某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口罩包装箱上标注“苏州某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抖音定位显示地址为航伟包装工业园。
02
根据某健股份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抖音号“爱淘猫”认证主体系苏州市某源针织有限公司。其发布口罩生产车间实拍视频,内有大量涉案口罩包装箱,定位于苏州市航伟包装工业园。发布的企业宣传片中有“欢迎您光临航伟集团旗下网店,我是业务总监滑海舟很高兴为您服务”“本集团旗下九家工厂为:1.苏州某伟包装有限公司专业生产缠绕膜、木箱、栈板、汽泡袋、珍珠棉袋、背胶袋等;2.苏州某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口罩,防护服,丁晴手套等产品生产”;3.江苏爱淘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营平台免费分销分享入驻加盟代发等网销服务平台;.……5.苏州市某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各类服装等生产……”“联系人:滑某”“苏州某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是正规口罩生产厂家”等字样。
03
根据某健股份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书显示,2021年7月17日,申请人张某通过权利卫士移动客户端对手机淘宝平台中“航伟包装”店铺进行查看,该店铺首页宣传视频中显示“苏州某伟集团、苏州某伟包装有限公司、苏州某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该店铺销售的口罩产品参数中标注“品牌:苏稳、品牌:稳健、品牌:Winner/稳健、生产企业:苏州某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宝贝详情标注“厂家供应稳健医疗供应盒装三层一次性成人防护口罩”等字样,产品宣传图片中标注“稳健医疗、SW苏州某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
04
根据某健股份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书显示,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爱淘猫”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多篇关于涉案口罩的文章和视频,内容多处标注了“稳健医疗、W苏稳、WJ稳健医疗、苏州稳健医疗”等字样。2021年9月1日,爱淘猫微信公众号商城中,一款医用防护服图片中使用了“苏州稳健公司”字样,在该商品视频中标有“苏州某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主营一次性口罩、隶属航伟集团,是一家口罩制造商”字样。“爱淘猫”微信公众号账号系a-taomao,主体为案外人苏州市某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裁判说理
一审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在案可信时间戳取证证据,系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在被告未提交相应反证的情形下,对该类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知名度极高。苏州某健公司在口罩产品及其网站、网店、公众号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擅自注册、使用“稳健”字号及企业名称,开展相同经营活动,具有明显攀附某健股份公司商誉的目的,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苏州某健公司、某伟公司高度关联。滑某为两公司绝对控股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在滑某策划与控制下,两公司分工合作,共同侵权,三者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某健公司、某伟公司、滑某明知涉案商标及字号在业内知名度极高,使用侵权字号注册公司,有组织、有分工实施侵权,且在某健股份公司两次举报后仍继续侵权,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不实陈述,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同时,本案侵权商品为疫情防控物资,未经检验程序即向公众销售,质量堪忧,极大损害了某健股份公司商誉,严重危及公众健康。侵权渠道多样,侵权规模较大、时间跨度长,当事人拒绝根据法院要求提交财务账册等证据。因此,苏州某健公司、某伟公司、滑某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明显,法院对于可以查明的侵权获利部分,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对于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
05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苏州某健公司、某伟公司、滑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苏州某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三者共同赔偿某健股份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21655元。苏州某健公司、某伟公司、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