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数字版权、数字消费、平台治理、数据算法、网络权益保护等领域,发布了五类十大典型案例。(点击蓝字查看原文)。其中在第八件案例中使用了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下述为该案例的案件信息与裁判要旨。
案件信息摘要
北京互联网法院数字版权十大典型案件之八
——配音秀案:商业模式影响短视频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
【案号】(2019)京0491民初39992号
【相关产品服务】权利卫士
【取证场景】App内容取证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
01
时间戳在本案中的应用
2020年4月9日,原告为证明涉案软件中仍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视频,委托上海右上角文传传媒有限公司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电子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就取证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录像并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据保全录像显示,取证时涉案软件中尚有10段来源于涉案作品的配音素材。该10段素材均来源于《阿狸梦之岛·我的云》,均显示有上传用户昵称及发布日期,视频时长最长的为2分27秒,最短的为56秒。
02
基本案情
原告系动画短片《阿狸梦之岛·我的云》《阿狸·妈妈》《阿狸·信燕》(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作品时长短,画面制作精良,配乐优美。被告是某手机软件APP(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开发、运营主体。
原告取证发现,涉案软件中存在14段来源于涉案作品的配音素材,以及超过2万个基于前述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用户可通过向平台充值兑换礼物的方式向基于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进行打赏。原告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2000元。
03
裁判要点
被告并非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
被告提供上传者信息的部分被控侵权视频,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告未提供上传者信息的部分,因无法确认是否均由真实网络用户上传,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推定其为相关侵权视频的提供者。
即使被控侵权视频系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亦构成帮助侵权
首先,本案中,网络用户上传被控侵权视频的目的并非“为个人”,而是“向公众”,并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构成直接侵权。其次,涉案软件系为公众提供配音服务的一款手机软件,为了增强娱乐性、互动性,用户上传的配音素材往往会选择知名影视剧片段,而此类作品,权利人通常不会免费上传至网络空间,普通网络用户亦难以获得授权。在此情况下,被告的商业模式客观上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风险,其主观上亦能预见到涉案软件中可能存在侵权视频。加之,涉案作品本身具有一定知名度,被控侵权素材标题中大多含有“阿狸”这一角色名称,故被告只需施以普通的注意义务,即可发现被控侵权视频存在明显侵权事实。再者,被告从被控侵权视频中直接获利,无论获利多少,都属于经营行为,都应对上传内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综上,被告对于被控侵权行为存在“应知”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4
典型意义
短视频行业已成为涉网著作权领域颇受关注的一隅,对其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应当符合该行业发展的需要。当短视频服务提供者有意利用其商业模式牟取不正当利益时,应将其对侵权行为的预见能力作为认定其存在过错的重要因素。前述裁判思路旨在促使短视频服务提供者采用健康、正当的商业模式,进而促进该行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