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其2022年审结的3468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精选了20件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发布。(点击查看原文)
在第四件案例中,原告使用了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证据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下述为该案例的案件信息与裁判要旨。
案件信息摘要
1. 案名简称:“动态密码USB线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2.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4号
3.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4.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森树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5.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之四(点击查看原文)
6. 时间戳应用:使用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录屏取证功能就互联网电商店铺中存在的侵权事实进行取证。
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租电公司系专利号为201720131230.0、名称为“一种动态密码USB线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租电公司认为森树强公司等实施了侵权行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森树强公司等抗辩称租电公司同日申请了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和关联实用新型专利,该关联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基于同样的理由,涉案专利权也应属无效,故应驳回租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两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涉案专利权明显或者有极大可能归于无效,故判决驳回租电公司的诉讼请求。租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二审程序期间,森树强公司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后续审理程序存在多种可选择的处理方式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作出妥适处理。本案经释明,双方当事人针对专利权稳定性问题分别自愿作出相应的未来利益补偿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基本案情、在案证据和双方承诺,采用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处理方式,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在涉案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首次尝试引导双方当事人针对确权程序结果的不确定性自愿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裁判明确专利侵权案件中,在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和诚信之考虑,人民法院可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自愿作出相关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或声明,既有效推进案件审理程序,又妥善平衡当事人实体利益。
三、时间戳证据论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租电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被诉侵权产品标注了“优电物联”“制造商:深圳市优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租电公司在阿里巴巴店铺“深圳市优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足以认定优电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箱印有森树强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公司地址,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址显示“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工业园××”,森树强公司确认其与优电公司共用同一栋厂房,且优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娟亦是森树强公司股东,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的总经理均为朱锰炬,优电公司的网页介绍中,也使用了森树强公司的前台照片和车间照片,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森树强公司与优电公司混同经营,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裁判要旨
1. 所谓的专利权无效抗辩只是当事人的一种自我命名的抗辩主张,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一般应指向专利权稳定性问题。不同于现有技术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等,所谓的专利权无效抗辩并非我国专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专利侵权抗辩事由,亦非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已经得到普遍认可或者广泛适用的专利侵权抗辩事由。被诉侵权人提出的所谓专利权无效抗辩,其本意在于主张涉案专利权稳定性不足,如要在学理上或实务中命名,可考虑以专利权稳定性抗辩为名。
2. 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此进行一定的有限度的审查,但并不能对专利权本身的效力作出认定和裁判。
3. 鼓励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在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基于公平与诚信之考虑,积极作出相关的利益补偿承诺或声明,这种承诺或声明既可以是双方双向的,也可以是单方单向的,只要是当事人出于自愿、不违背法律并有利于平衡彼此的利益,即应予以肯定和鼓励。
4. 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涉案专利权稳定性明显不足,而被诉侵权人就涉案专利权稳定性问题所作相关利益补偿承诺可以在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后未来专利权被确认有效时使得专利权人的相应利益得以保障,则可以考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裁定驳回起诉作出处理。专利权人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权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确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另行提起诉讼,并可根据被诉侵权人在本案中所作利益补偿承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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