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与我国的科学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QQ和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还未普及之前,电子邮件在商务活动和交往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其存在着明显的缺点,如花费大量的时间从片段邮件中获取完整信息等;QQ和微信的简洁性和即时性弥补了电子邮件的缺点,但也使得商事交往存在着更加的不确定性。因此,电子邮件仍然是商务活动中最为“正式”的网络交流工作,它的收发需要特定的工具、对各式文件可以做到兼容、同时具备了存储的功能,这些特性决定了它在商务领域无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审判实务中使用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但因电子数据本身存在着易无痕篡改、易灭失、数据原始性无法保障的特点,其与传统的证据存在很大的不同,法官往往很难确定其证据效力。电子邮件作为电子数据的重要表现形式,普遍存在着内容可以被事后伪造篡改、收发件时间不准确、电子邮箱关闭等问题,这些因素都影响了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仍需司法鉴定才能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如何确保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让电子邮件成为不可篡改的证据,从而降低当事人举证成本、提供司法审判效率,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系列研究将会从电子邮件证据的各方面进行分析,来帮助当事人、律师和法官以及其他法律从业者解决上述难题。
一、电子邮件证据的诉讼大数据分析
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案例检索库,对电子邮件证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以“电子邮件证据”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至到2022年12月23日,以案例数最多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共计检索到案件1762件。
(一)案件数分析
电子邮件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始于2008年,但在2008—2012年之间每年电子邮件证据的诉讼案件数量仅为个位数,这是因为在这一阶段中,电子邮件的上位概念——电子数据仍未列入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随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将“电子数据”正式纳入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电子证据自此成为我国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可以看到电子邮件证据在2013年的增长还很缓慢,但到2014年就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2015年《民诉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电子证据类型化,明确电子邮件是电子证据的类型化表现,电子邮件的诉讼案件数量就一直保持着稳定态势。2021-2022年诉讼案件数量的下降可能是因疫情原因导致法院的审理期限延长。相信在疫情放开后的2023年以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诉讼案件数量还会回到以往的水平。
(二)案由分析
使用电子邮件证据的诉讼案件中,民事案由占97.9% ,数量达1725件,而行政、刑事和其他案由总共占2.1%。这是因为民商事交往中,当事人多愿意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交易洽谈,进而由此产生纠纷时也会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供。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从事犯罪行为时通常不会选择电子邮件进行沟通,以免留下痕迹;在行政案件中,行政主体的通知送达有少有采取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这也是电子邮件证据在这两类案由中几乎不出现的原因所在。
(三)标的额分析
通过上述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仅占18.33%,有81.67%的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案件更是占比大于一半,500万至5000万以上的案件85例。由此可以看出,电子邮件在民商事交易、尤其是大额交易案件中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仍然是商事沟通的首选工具。
(四)审理级别分析
从审理级别分析来看,二审案件的数量远高于一审案件的数量,体现了电子邮件证据诉讼案件中绝大部分当事人充满了对涉案电子邮件证据的争议,同时也不满意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也体现了目前关于电子邮件的各个环节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降低了法院的审判效率。
(五)裁判结果分析
通过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涉及电子邮件证据的案件在一审中被支持的占比有31.92%,而驳回案件占5.03%,所以电子邮件证据仍然需要举证人通过可靠的方式去证明,承担举证的当事人会因不同的举证方式而导致不同的举证结果,因此电子邮件证据的取证方式和质证思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二审和再审案件中,43.6%案件维持原判,改判案件占13.1%,如果一审案件就电子邮件证据的“三性”充分质证,二审法院往往会维持一审结果,但一审中没有进行有效质证,在二审中就电子邮件证据的固定形式、证明作用、证据来源等各方面重新审视,当事人也可以把握此次机会重新对电子邮件证据进行说理论证,从而改变二审法官的想法,来抓住13.1%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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