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全民网购的时代,一些商家通过网购平台销售“侵权商标商品”,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冒牌货”,以次充好、牟取暴利。这些侵权商品商标近似、商品页面高大上,甚至购买服务都很到位,面对这些专业套路,消费者的确很难辨真伪。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也让品牌商家砸了招牌。那么对于这类电商使用“侵权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司法认可的有效电子证据尤为重要!
下面通过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分析可信时间戳®所固化的电子证据是如何帮助法官解决案涉纠纷。
使用近似商标销售商品造成公众混淆,二审法院认定侵权判赔20万
[(2021)粤20民终5628号]
(一)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B公司在某网开设的店铺中使用涉案商标,宣传并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产品。原告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原告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在2019年至2020年分别使用可信时间戳®对B公司的店铺主体信息和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取证,同时下单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并使用可信时间戳®对此次购物的全流程予以固化、保全,以上内容均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庭审过程中,被告质证称其已将涉案网店关闭,且原告取证视频真实性存疑。
(二)
裁判要旨
首先,被告对原告就涉案店铺证照信息的取证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涉案店铺为B公司经营。原告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的订单信息和拆封实物视频,结合该产品链接下的消费者评论部分的图片,认定被告公司存在涉案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其次,B公司销售产品的商标标识与A公司商标近似,B公司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相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1万元。A公司对此判决中赔偿金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双方未提供充分证明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A公司商标的知名度、B公司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B公司的主观恶意和A公司的维权成本,最终酌定赔偿数额提升为20万元。
(三)
案情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涉及到通过网络销售侵权产品的案件中,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无痕篡改、易灭失、数据原始性认定困难的特点,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地对侵权证据固化、取证,就需要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就遇到侵权电商店铺关闭、相关侵权产品销售信息证据灭失的难题,但是原告及时使用可信时间戳®对电子数据固化保全,并有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予以佐证,可以真实且完整地还原案件事实,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由被告经营的电商店铺销售。此外,本案中被告虽对原告的取证流程提出了质疑但并未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也提醒我们在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取证时,一定要按照设计完整的流程取证,这样才能够完整清晰地展示给法官一个侵权路径,所以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时建议参照《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取证与证据使用操作指引V2.0》进行操作。
可信时间戳®的有效性分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电子证据举证质证环节是诉讼过程的关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也是司法裁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所在。可信时间戳®不仅可以为当事人及时对证据进行保全,固化侵权事实;也可以帮助司法裁判人员查清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判。那么,如何认定及判断可信时间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而使法官认定其是一份有效的证据。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可信时间戳®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分析(点击查看)
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的几点建议
遇到网络销售侵权商品案件,联合信任®建议
相关权利人采取以下措施:
1. 使用联合信任电子证据服务平台(ev.tsa.cn)或权利卫士®app完整的获取电商侵权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录屏取证功能进入网站、查看商品、店铺主体身份、商品销售数量、价格等;线下收货时建议使用权利卫士®app的录像取证功能,用于证明所收到商品是该店铺发出且直到检验机构验证或法庭质证时没有被“掉包”。
2. 赔偿损失的证据收集、固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在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时,一定要留存好以下证据,便于法官确定赔偿数额:
(1) 电商店铺的证照信息、销售侵权商品的时间及规模、侵权商品的销量等证据,可以展示有关侵权行为人的主体信息及获利情况;
(2) 被侵权人遭受损失的证据;
(3) 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证据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查询,截至2022年3月14日,使用联合信任时间戳作为证据的裁判文书超过 56000 篇。
声明 |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证据有效性以裁判机关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