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中取证难、费用高给权利人维权带来一定难度,而电子证据保全服务正在改变这一现象。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法院2016年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例中,以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证据保全为亮点的“参灵草官方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入选。此案的创新意义就在于对这类新型的网络证据保全方式的审查规则进行了探索,对于减轻权利人维权负担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其实,该案只是由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联合信任)推出的可信时间戳帮助权利人成功维权的众多案例中的一个。据联合信任董事长张昌利介绍,截至2017年3月,全国已经有51个法院有采信可信时间戳作为证据的审判判例,包括著作权纠纷在内的生效判决书722份,裁定书15份。“可信时间戳已经广泛应用于版权权属证明等场景,联合信任正在为超过6万用户提供可信的电子证据服务。”张昌利告诉记者。
固化电子证据
张昌利是1999年进入电子数据认证行业,于2005年成立联合信任,并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共同建设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推出可信时间戳,为各行业电子数据提供原始性保障服务。“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证书,用于证明电子数据文件申请认证时间和内容完整性,主要用于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保全问题,已经广泛应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电子证据固化保全等多个领域。”张昌利介绍。类似作品著作权登记,可信时间戳能提供权属证明,证明作品什么时间产生、作品的内容以及作者身份等,便于企业进行版权资产管理、维权等。
2013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确立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形式的法律地位。但电子数据存在容易被篡改、伪造和灭失等特性,影响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可信性,给电子证据的取证及审查带来一定的困难。而可信时间戳就解决了电子证据的这些问题。时间戳与其认证的每份电子数据均具有唯一对应性,其中包含电子数据“指纹”、产生时间、时间戳服务中心信息等,其作用在于通过第三方权威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来保障和证明各类电子文档、录音录像、照片、软件代码等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和产生的时间点。
其实,行业内也有类似的产品,张昌利为何对自己的产品如此自信?他对此解释,国家授时中心是我国唯一的法定时间源,可信时间戳是与法定时间源相结合,按国际标准来运营,产生的是不可伪造的时间戳证书,整个过程是由一个完整的体系来保障的。目前,市场上也发现了并不是联合信任时间戳中心签发的号称“可信时间戳”的产品。张昌利表示,其实这个很好识别,只需到时间戳服务中心官网上验证即可辨别真伪。
此外,可信时间戳进行电子数据证明时不需要上传文件数据,采用“零知识证明”的方式,即只上传数据文件的“指纹”Hash值来证明其认证的时间和内容完整性,从而保护了用户的隐私。目前,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可为社会提供10万次/秒的可信时间戳签发能力,已经为腾讯、淘宝、视觉中国、网易游戏、网信金融集团、海尔等众多企业和个人提供多种服务。
获得用户认可
如今,可信时间戳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成为很多权利人致胜的法宝。在“参灵草官方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未经其许可,在新浪微博“参灵草官方微博”中使用了3幅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由于事后侵权网页被删除,被告不承认发布了侵权品。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经可信时间戳取证的新浪微博网页,用于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对此,法院请专家辅助人专门就可信时间戳取证流程及作用到庭陈述,针对可信时间戳取证的电子证据进行了当庭勘验,还原了侵权事实。法院最终对可信时间戳取证予以采信,认为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但并不是所有的时间戳类网络证据保全方式都能获得司法认可。在4月20日北京高院十大典型案例的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杨柏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时间戳这类服务对于及时快捷保全网络环境下的证据、减轻权利人维权负担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采信,但并非不区分情况的一律予以采信。因为时间戳是由时间戳服务机构签发的证明数据电文在某个时间点已经形成的电子凭证,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但如何准确审查和认定包括时间戳在内的电子证据的效力还需探索。他认为,对于数据电文上的时间戳,应当结合签发时间戳的服务机构的资质资信、时间戳的生成方式、时间戳授时和守时监测等方面的可信度、签发机构的收费情况等,综合认定其证据“三性”和证明效力。
利用可信时间戳进行取证的知识产权案件受到很多法官的关注。张昌利介绍,在一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采用可信时间戳手机客户端进行取证的案件中,主审法官为了解可信时间戳,专程来到联合信任,了解公司背景,以及可信时间戳的工作原理、使用过程。最终,时间戳电子证据被法院采信,该案也成为温州市当年的一个典型案例。(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7年4月28日 第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