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根据《著作权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相关侵权行为的,应当视情况追究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求刑事责任。
实际上,未经著作人许可进行传播的网络影视,无论盈利与否很大程度上都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在实际庭审中,涉嫌侵权一方往往会辩称非盈利性质,并引用"避风港原则"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在此类案件中,被侵权一方该如何高效的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证据的取证以及固化保全呢?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原告北京华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万元及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此外,被告在答辩中称: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如何界定的?
避风港原则的最早出现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之中,正式形成于1998年美国制定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DMCA),根据其第512条的规定:“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2、《缝纫机乐队》授权书;
3、《缝纫机乐队》片头;
4、《缝纫机乐队》授权路径。来源: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证明事项:证明涉案电影的原始权利状况、原告基于权利人的授权获得涉案电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5、ICP备案,证明侵权网站为被告实际运营;
6、证据保全时间戳证书、截图及光盘;
7、可信时间戳验证信息,证明1、侵权网站为被告实际运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明2、可信时间戳视频文件的真实性;
8、《缝纫机乐队》票房,
9、《缝纫机乐队》内容热度、播放指数与说明,证明涉案作品电影票房较高,热度相较热播期稳中有增,播放量持平稳状态,具有广泛影响力,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
其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莫云网络”上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提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所附光盘一份。经在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tsa.cn)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验证“莫云网络-安阳莫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kk2019-09-0316-33-26.mp4”和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电子文件,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终判依据:
原告北京华视经合法授权取得《缝纫机乐队》影视作品的涉案期间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原告的权利应予保护。被告安阳莫云未经合法授权,在其设立的网站提供案涉作品播放,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陆观看作品,且未就其合法授权或合理使用进行举证。故被告安阳莫云的行为侵犯了北京华视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就避风港原则的解释
被告安阳莫云辩称其仅提供了案涉作品的播放链接,播放实际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播放,不是被告直接播放,根据避风港原则,其不构成侵权。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播放网页的地址开头仍是http://moyun.online,该网址是被告安阳莫云的网络域名,播放页面仍是安阳莫云的网站,并没有转到第三方网站。因此安阳莫云并不是提供的链接服务,而是提供的案涉作品的播放服务,不论案涉作品数据在哪里存储,最终结果是被告安阳莫云的网站上播放了案涉作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莫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缝纫机乐队》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安阳莫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最后想说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