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会上发布了"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同时还介绍了 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情况、《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修改情况的说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杨柏勇代表市高院介绍了2016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图
【China IP记者】:在刚刚发布的"十大创新性案例"中"参灵草官方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提到了"时间戳"这一新型的网络证据保全方式,请问北京法院目前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对于该类证据保全方式是否均一律予以采信?
【杨柏勇庭长】:"时间戳"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证据保全方式对于及时快捷保全网络环境下的证据、减轻权利人维权负担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您所提到的"参灵草官方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创新意义即在于对采取"时间戳"这种证据保全方式所固定证据的审查规则进行了探索,即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采信,但并非不区分情况的一律予以采信。原因在于:时间戳是由时间戳服务机构签发的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某个时间点已经形成的电子凭证,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电子证据在社会生活中日益普及,面对电子证据在社会发展中的趋势以及电子证据在还原案件事实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准确审查和认定包括时间戳在内的电子证据的效力是审判机关无法回避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待包括时间戳在内的所有电子证据,我们认为,应当遵循不歧视原则,即除非有证据证明经营时间戳等业务需要获得行政许可,不宜从形式上否定时间戳等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对于数据电文上的时间戳,应当结合签发时间戳的服务机构的资质资信、时间戳的生成方式、时间戳授时和守时监测等方面的可信度、签发机构的收费情况等,综合认定其证据"三性"和证明效力。
(以上内容转载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扩展阅读】
高院杨庭长非常清晰准确的解读了“时间戳”,明确告诉大家,并不是什么时间戳都是可以被法院采信的。需要综合考察时间戳服务机构、生成方式、时间戳是否由国家授时中心来授时和守时监测等多方面因素。
按照国际通行叫法,时间戳可以分为普通时间戳(Time Stamp)和可信时间戳(TrustTime Stamp)。而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的时间戳服务机构(TSA-- Time Stamp Authority)来产生。我国的TSA由国家授时中心和联合信任共同建设和运营,对外称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www.ts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