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1月18日讯 一家在官方加V认证微博上发表产品宣传图的企业,因未经授权使用了他方版权权属的图片而被告上法庭。4月29日,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这家侵权企业侵犯著作权,赔偿原告华盖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立即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
【案情回放】
2014年7月,无锡某宝公司在加V认证的新浪企业微博发表了两篇文章,文章上不仅有公司的广告词、产品图样,还使用了精美的图片作为背景图。没想到,作为配角的背景图引来了官司。
原来,上传的背景图的版权权属是世界闻名的图片公司美国Getty Images,Inc.所有,而作为其在我国境内的授权代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Stockbyte、Photodisc等品牌相关的所有图片,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
在华盖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就有与微博上使用的背景图基本一致的摄影作品。这两幅作品均带有“华盖创意”的水印标记,还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的说明。
“我们公司认为,微博上所用配图为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而我们从未授权给被告公司使用。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作品使用赔偿金,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华盖公司律师表示,为固定证据,他们在2014年7月30日采取了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可信时间戳,是指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
对于这一新兴的证据固定方式,被告不予认可,并始终不承认自己使用了侵权图片。法官要求原告当庭演示载有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光盘。原告通过电脑,登陆WWW.TSA.CN,在页面找到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然后进行验证。打开验证文件,验证中心的结果显示内容为“文件已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该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然而,被告依然不予认可,甚至说加V认证微博不是自己企业所有,也不愿与原告调解。
【裁判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美国与我国均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美国Getty Im-ages,Inc.的作品依据成员国关系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机关认证签发,主要用于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因此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而且在原告工作人员证据保全过程中已从百度搜索引擎进入新浪微博,再进入被告开设的某宝品牌电动车微博,整个过程在时间戳文件的外部摄像机影视文件及KK录像机全屏录像文件中均有展示。因此原告进行侵权证据保全时进入的被告微博页面是真实的。
根据可信时间戳认证,某宝公司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了涉案作品,其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可以认定某宝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由于华盖公司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某宝公司的违法所得,并请求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数量、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某宝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并立即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件典型的在互联网平台上非法使用他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其特殊之处在于,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问题,权利人采用了新型的证据固定形式——时间戳,有效地维护了自身权益。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面临取证难、判赔低,导致司法维权成本高企。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肯定了“电子数据”作为合法证据。但由于电子数据证据极易被复制、伪造,不具备传统证据形式所具有的“原件”特征。当前,我国通过合法认证的第三方公共可信的时间戳服务机构的服务,在技术上和法定程序上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无锡面临率先实现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的艰巨使命,企业必须养成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我国企业在逐渐摆脱传统的模仿、跟踪发展模式的过程中,往往忽视高层次法律服务的作用,直到“触礁”被诉侵权,才想到被动应诉。法院的判决表面上“损害”了地方企业的利益,但是,如果能使其付出1万元学费后真正意识到尊重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和一个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这一特殊的“普法”教育的意义还是弥足珍贵的。
江苏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雷玉德
文章来源:新华报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