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2日至13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主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协办的“第二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暨司法审判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高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研讨会分会场“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新发展”专题会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自柱发表了《“时间戳”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主题报告。他表示现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越来越多出现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证据,尤其是在涉及网络案件过程中。如何对待电子证据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应当充分运用逻辑的方法、日常生活经验方法以及技术的方法相互结合。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方案不仅仅要从逻辑角度,在审查证据时还应当充分的运用司法认识,充分运用生活经验,还需要从事实的合法性、关键性、关联性、证明力方面进行判断。
李庭长认为电子证据的审查难点在真实性、客观性的判断。电子证据的特征是容易修改以及形成时间难以判断。所以需要在总的基本原则还是要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的基本要求,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的全面判断。
时间戳是什么?
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证书,用来证明电子数据申请认证的时间及内容完整性。是一种解决电子数据原始性的证明方法。
对通过时间戳保全电子证据的看法
第一、在保全证据当中,只要这个证据经过审查判断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不管采取什么方法取得这个证据都应当可以认可。时间戳在诉讼中应当具有合理的法律定位。
第二、时间戳是通过技术手段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需要从技术角度审查证明申请产生时间以及之后是否被篡改?
第三、使用时间戳固定电子证据时没有第三方监管。是人为还是电脑运行的结果,取决于电子文件到底来源什么地方。他觉得应当在审判审查中格外重视,需要确保真实性、客观性,可以从实体法的角度对这个证据的证明作出判断。
其他专家对于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观点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庭长陈惠珍认为。在知识产权的诉讼当中,确实电子证据是大量的。在日常的审判当中经常会碰到很无奈的一些问题。原告提出大量的证据,被告又会提出大量的抗辩,那么尤其是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这个证据可不可以采信。是在知识产权审判当中的一个很关键的一个问题。李庭长的时间戳电子证据给了他一个很大的启发。
据李庭长介绍,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有限公司已经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共同设立的一个时间戳服务机构。关于使用时间戳进行取证,李庭长对取证过程还做了专门介绍:首先登陆时间戳中心网站www.tsa.cn注册用户; 第二步,开启屏幕录像软件及外部录像软件,对整个取证过程进行录像记录;第三步是用户对自己的电脑进行一系列清洁检查,包括检查电脑IP地址、路由、病毒等等,确保证据来源的真实性;第四步是开始使用时间戳固化电子证据。需通过搜索引擎找到目标网站,打开对相应页面,并将侵权证据页面另存为电子文件,之后要登陆时间戳网站把获取的电子证据的文件申请时间戳固化,成功之后可以提示你要下载一个时间戳(*.tsa),对侵权页面申请时间戳固化后再登陆一下时间戳中心网站或国家授时中心网站看一下现实的时间。把两个操作过程的录像文件再分别申请一个时间戳认证;最后形成的内容就是一个经过时间戳固化的电子证据,包括取证过程证明证据来源真实和电子证据的产生时间和内容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和两个录像文件分别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包。
这个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所有的步骤都是都是当事人在自己的电脑操作,没有第三方监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诉讼当中负责把提交的文件与产生的时间戳文件进行验证,验证也是进入时间戳中心的官方网站当中,然后点击需要验证的文件以及为对应的时间戳文件。如果说文件能够相互验证,那么验证通;申请时间验证的文件如果有修改,那么就会提示验证不通过。
“时间戳”是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来源:IPRdaily
编辑:IPRdaily 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