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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常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是第18102329号和第30170711号商标的权利人,经营糕点类食品及相关服务。被告某烘焙店在其店铺和网络平台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近的字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易导致混淆和误认。原告提供了注册商标、可信时间戳证书等证据,被告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综合考虑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经营规模等因素,判决赔偿金额为6000元。本判决已生效。
商标侵权取证
2023-09-14 09:05:45
浏览:534
本案中,原告肖某是第14600437号商标的所有权人。被告许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该商标用于其经营的黄焖鸡米饭店,并在网络外卖平台上销售商品。经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元。原告提供了转让证明、可信时间戳认证等证据,被告提供了相关邮件和商铺照片等辩解证据。法院认定涉案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综合考虑了知名度、评估价、授权许可费用等因素,判决赔偿金额为5500元。本判决已生效。
2023-09-14 08:56:39
浏览: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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