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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深圳市宝安区番某某珠宝首饰厂与某某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可信时间戳作为关键证据被采纳。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认定。原告番某某珠宝首饰厂主张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犯,并提交了可信时间戳作为证据,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可信时间戳证据的法律效力,认为其能够有效证明原告在专利权保护期内,且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基于此,法院判决被告某某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可信时间戳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原告提供了强有力的侵权证据证明,确保了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专利侵权取证
2024-11-26 16:34:02
浏览:88
上诉人某株式会社(简称上诉公司)、上诉人珠海某有限公司(简称上诉公司其二)、上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简称上诉公司其三)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5日线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方善姬,上诉人上诉公司其二和被上诉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简称被上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吴慧慧,上诉人上诉公司其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微信公众号取证
2023-09-14 16:41:16
浏览:648
本案为原告百盛公司与被告圣寿公司之间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原告拥有专利号为ZL20142077××××.5的"电弧高压包"实用新型专利权,发现被告在其天猫网店销售涉案产品,属于侵犯了该专利权。庭审中,双方对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保护范围存在不同观点。根据法律规定,本院认定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权存在相同技术特征,构成侵权行为。针对赔偿数额,由于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利情况,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酌定赔偿金额为1万人民币,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需分摊案件受理费
2023-09-14 14:17:21
浏览: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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