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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上诉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是深圳市某乳业有限公司。本案涉及的商标为被上诉公司所注册的“供港”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商标并不具备显著性,也不会对公众产生欺骗性,同时也不属于对社会道德风尚有害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因此,法院撤销了原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双方应分别承担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
2023-09-14 18:41:04
浏览:320
福建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某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94684号关于第7706724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告主张其对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并要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祝美玲均认为被诉决定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然而,其他服务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有效使用,故在其他服务上予以撤销。最终,法院裁定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94684号关于第7706724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如果对本判决有异议,各方可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支付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09-14 18:35:59
浏览: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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