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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原告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指控被告陈某在其淘宝店中销售侵权商品,并使用涉案商标标识,要求陈某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在其淘宝店中使用了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并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原告公司提交的现场收货视频文件通过可信时间戳固定真实性。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陈某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可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文件的证明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
2023-09-14 19:16:28
浏览:375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厂公司)诉被告泸州蔺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蔺郎酒业公司)、被告古蔺金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酒业公司)、被告古蔺蔺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蔺郎酒业销售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酒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国林、何鑫,被告蔺郎酒业公司、被告金美酒业公司及被告蔺郎酒业销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23-09-14 17:58:22
浏览: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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