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
产品服务
权利卫士APP
电子证据平台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监测服务平台
电子签约平台
电子邮件认证平台
AIGC PAS平台
充 值
立即使用
权利卫士App
为您搜索到以下结果:
案由
:
关键词
产品
参照级别
筛选条件
清空
商标
现场取证
精品判例
搜索结果
2 个
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原告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指控被告陈某在其淘宝店中销售侵权商品,并使用涉案商标标识,要求陈某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在其淘宝店中使用了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并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原告公司提交的现场收货视频文件通过可信时间戳固定真实性。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陈某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可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文件的证明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
2023-09-14 19:16:28
浏览:367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厂公司)诉被告泸州蔺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蔺郎酒业公司)、被告古蔺金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酒业公司)、被告古蔺蔺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蔺郎酒业销售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酒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国林、何鑫,被告蔺郎酒业公司、被告金美酒业公司及被告蔺郎酒业销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23-09-14 17:58:22
浏览:658
上一页
下一页
好评96%
查看更多
权利卫士应用程序验真操作指引
权利卫士证据上传与下载操作指引
权利卫士已开启存储权限,使用时仍提示未开启,怎么办?
微信聊天记录取证操作指引
权利卫士APP-查看证据操作指引
线上线下,手机取证
对网络侵权内容即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为各类电子数据、文件提供权属证明
或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 稍后我们将联系您
留言
APP下载
扫码下载权利卫士APP
电话客服
微信客服
在线留言
0/200
取消
提交
申请目的
知识产权
邮件认证
电子合同
项目招标
区块链平台
其他
下一步
您的身份
个人
企业
上一步
请输入企业名称
姓名
请输入联系人姓名
手机号
请输入联系人手机号
请进行滑块验证
验证码
请输入短信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使用量
请输入预计使用数量
需求描述
请输入需求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