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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天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44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3月11日,海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赟、王宇,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简称青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PP内容取证
2023-09-14 20:38:58
浏览:785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大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惠尔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尔特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9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邮件取证
2023-09-14 20:22:34
浏览:1071
本案为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原告吕某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原告提交了各种证据,包括商标使用授权书、公证书、网页截图等,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真实使用了诉争商标。第三人云南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支持被诉决定。经审理查明,原告的部分证据符合法定使用要求,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真实有效地使用了诉争商标。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决定有错误,应予撤销,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同时,法院认为原告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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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18:19:31
浏览: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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