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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某之间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吴某是知名演员,某公司在淘宝店铺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吴某的姓名和肖像,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吴某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吴某经济损失。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予以维持。
肖像侵权取证
2023-09-14 18:13:10
浏览:325
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了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小程序中提供了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庭审中,双方就涉案作品著作权和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等相关事实进行了争辩。原告通过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以及相关录屏取证等方式提供了证据。然而,被告对原告的取证内容真实性进行了质疑,并提交了自己的时间戳取证视频作为反驳。庭审中还就微信官方版本、非官方版本等进行了验证,但对于涉案小程序的具体更新时间、插件使用情况等表示存在疑问。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微信小程序取证
2023-09-14 16:35:42
浏览:575
本文是关于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摘要。上诉人为曾凡宇,被上诉人为长沙文学在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曾凡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核心争议是曾凡宇在喜马拉雅平台转载作品《川藏秘录》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及赔偿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且授权给长沙文学在线公司,曾凡宇的行为侵犯了长沙文学在线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案涉图书的作品类型、知名度、原告维权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曾凡宇赔偿10000元损失及合理开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曾凡宇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了一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微信聊天记录取证
2023-09-14 14:17:31
浏览:529
原告杭州卡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鑫茂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主张被告鑫茂公司未经许可,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进行商品销售宣传,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了17幅摄影作品的证据,被告鑫茂公司使用了这些作品,构成侵权行为。鉴于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酌定赔偿金额为18,0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双方分摊
著作侵权取证
2023-09-14 14:11:17
浏览: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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