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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卡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鑫茂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主张被告鑫茂公司未经许可,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进行商品销售宣传,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了17幅摄影作品的证据,被告鑫茂公司使用了这些作品,构成侵权行为。鉴于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酌定赔偿金额为18,0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双方分摊
著作权
2023-09-14 14:11:17
浏览:560
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与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将原告起诉被告的16次被控侵权行为合并于本案一并进行审理。原告麒麟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被告斗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3-09-14 13:13:23
浏览: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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