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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公司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指控被告公司无锡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微博上使用了原告公司具有版权的五张图片,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原告公司提供了可信时间戳认证文件,证明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并经过比对确认被告使用的图片与原告涉案五张作品相同。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相关权益,并确认可信时间戳作为固定电子证据的有效证明工具。鉴于被告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3000元。被告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著作权
2023-09-14 19:01:43
浏览:357
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证据固定模式随着技术发展不断更新,时间戳虽然系私力证据保全的手段,但所依仗的是成熟可靠的技术以及国家授时中心的学术能力和声望保障,在来源、存储和保持完整性等方面具有可靠性,具备了作为证据使用的“三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法院对时间戳保全的证据应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对其效力应予以认可。
2023-09-14 17:24:43
浏览: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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