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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原告求人餐饮公司与被告爸爸炒料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运营了多家火锅店,并拥有独特的商标和装潢设计,被告在其开设的店铺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和相似的装潢设计,使公众产生混淆。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464135元。此案是我省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充分体现了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对恶意侵权行为加以惩罚的决心与立场。该判决也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独特品牌印象的保护提供了指导意义。
商标
2023-09-14 15:37:34
浏览:637
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原告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指控被告陈某在其淘宝店中销售侵权商品,并使用涉案商标标识,要求陈某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在其淘宝店中使用了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并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原告公司提交的现场收货视频文件通过可信时间戳固定真实性。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陈某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可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文件的证明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
2023-09-14 19:16:28
浏览:370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厂公司)诉被告泸州蔺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蔺郎酒业公司)、被告古蔺金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酒业公司)、被告古蔺蔺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蔺郎酒业销售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酒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国林、何鑫,被告蔺郎酒业公司、被告金美酒业公司及被告蔺郎酒业销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23-09-14 17:58:22
浏览:659
上诉人江西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公司)与上诉人江西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公司其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诉公司、上诉公司其二均不服南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翔,上诉公司其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卿、李静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同纠纷
2023-09-14 17:15:21
浏览: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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