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津港美禾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2021)鲁民终1160号
【基本案情】
美盛公司经授权许可使用“美可辛”商标并有权以其名义进行诉讼维权。美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使用“美可辛”商标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肥料产品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大部分省市。美盛公司认为美禾辛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上使用“美禾辛”标识及近似包装、装潢,并将“美禾辛”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侵害其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美禾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30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禾辛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美盛公司已经尽力举证,而美禾辛公司拒不提供证明其侵权获利的财务账簿资料,法院根据美禾辛公司网站宣传的侵权肥料年销售量、侵权肥料销售价格、侵权持续时间、上市公司公布的复合肥产品平均毛利润率等证据,经过精细计算确定侵权获利远超美盛公司主张的1000万元,美盛公司亦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支出律师费30万元。法院判令美禾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精细计算赔偿数额、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财务账簿等资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查明的侵权事实,准确分析认定侵权产品的单价、数量、利润等因素,精细计算侵权获利数额。本案的裁判,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确定赔偿数额,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并且根据相关证据精细计算侵权获利,全额支持权利人诉请,实现了司法能动与司法谦抑的有机统一,对破解“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也进行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