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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存证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3-06-05 13:26:28

浏览 : 3668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各省市陆续出台了有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相关办法。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依托多年知识产权存证确权的服务经验和稳定可靠的系统平台为数据持有者、处理者提供数据知识产权存证服务,用以满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交易平台对数据存证的要求。现将有关服务内容通知如下: 

一、相关规范

    1. 北京市:《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申请人应通过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交的登记申请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对象名称。名称格式为“数据集合名称”;

    (二)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

    (三)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反映数据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数据来源及数据集合形成时间。说明数据来源并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相关证明;

    (五)结构规模。说明数据结构(数据字段名称、格式)以及数据规模、记录条数等;

    (六)更新频次。说明数据或者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

    (七)算法规则。简要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涉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者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

    (八)存证公证情况;

    (九)样例数据;

    (十)登记对象状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三)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者公证的;

    (四)存在未解决的数据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纠纷的;

    (五)重复登记,或者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

    (六)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2. 浙江省:《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三)登记前的数据存证公证。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进行公证存证或者运用区块链等可信技术进行存证,提升数据的可信赖、可追溯水平。

    提供数据公证存证和可信技术存证的平台或者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数据安全制度,建立必要的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

    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过程数据的存证、公证,提升全过程动态管理水平。

    (四)登记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应当通过登记平台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登记申请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四)8.存证公证情况。对已存证的数据说明存证途径、存证编号、哈希算法、哈希值等,对公证存证的数据说明公证机构、公证书文号等。

    (五)审查补正。形式审查中发现登记申请表填写及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需要作出补充说明的,登记平台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修改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形式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五)3.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公证的。

二、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申请流程

  1. 登录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ipr.tsa.cn,注册账号并登录;

    2. 选择需要存证的数据文件并在申请人自述声明中填写相关权利信息;

   3. 申请认证并获取《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注:该平台提供API接口,对需要实时存证或大量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的企业开通。如需使用,请通过官网www.tsa.cn客服与我们联系。

三、存证数据安全 

    为确保数据内容安全不泄露,数据持有者、处理者在存证时需选择“脱敏认证”方式进行存证,该认证方式不上传数据内容,只上传数据HASH值到平台即可完成数据知识产权存证。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

2023年6月2日



附件1:《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附件2:《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