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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某图书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定某图书有限公司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某图书有限公司则主张其仅提供链接服务,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某图书有限公司确实将他方享有权利的课件上传至互联网并提供下载服务,已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同时,某图书有限公司展示了与其相关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构成欺骗和误导,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损害赔偿和合理支出,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相关证据,并作出合理判决。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商取证
2023-09-14 16:38:30
浏览:492
原审被告公司提供了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来固化保全,并比对了涉案游戏的安装包,证明了游戏之间存在相似程度。原审法院的基本事实查明得到确认,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这起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信时间戳起到了重要作用,法院认可了其证明力。
游戏取证
2023-09-14 16:37:40
浏览:561
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与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将原告起诉被告的16次被控侵权行为合并于本案一并进行审理。原告麒麟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被告斗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著作侵权取证
2023-09-14 13:13:23
浏览: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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