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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公司是知名原创卡通形象“猪小屁”的著作权人,享有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发现被告B公司在某短视频App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猪小屁”卡通形象制作并传播相关短视频,以吸引“猪小屁”粉丝关注,达到销售动漫玩具的目的。原告认为被告涉案行为侵害了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023-09-14 15:53:08
浏览:631
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是安美微客网关系统的著作权人。被告郑某、吴某、史某、徐某曾经是安美微客公司和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美世纪公司)的员工,在离职后成立被告岭博科技公司,与安美微客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安美微客公司主张,岭博科技公司销售的岭博网关产品中的软件与安美微客公司销售的安美微客网关产品中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存在安美微客公司的的特有标识,因此,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各被告辩称,安美微客公司始终未提交软件登记的版本进行比对,无法证明权利基础;安美微客公司的权利软件使用了大量开源代码,同时也包括从第三方处购买的代码;被控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与安美微客公司提交的代码相比,二者使用不同的程序架构、不同的程序语言表达以及不同的开源代码,完全不相同、不相似。
2023-09-14 14:03:36
浏览: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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