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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对再次侵权行为事先约定赔偿数额,主要目的在于阻遏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兼具补偿与惩罚双重功能,符合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补偿与惩罚并重的法律精神。结合侵权作品、权利类型和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等因素,确认被诉行为属于在先调解协议中约定的重复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据在先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2023-09-14 16:58:43
浏览:519
2019年8月5日,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创作完成《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以下简称《圆梦舞曲》)作品,并于2020年3月16日向广州市版权协会备案登记。该作品为女装太阳裙的三个图片,包含设计手稿图、效果图、成衣图;创作灵感说明为,太阳裙版型活泼俏皮,黑白波点图案,时尚又讨人喜欢,采用隐形拉链,方便穿脱,时尚美观又有复古感。4月2日,云创公司在其天猫网店发布《圆梦舞曲》服装销售信息。5月30日,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诗兰公司)在其淘宝网店开始销售其生产的涉案侵权服装。7月1日,云创公司在该网店购买了1件涉案侵权服装。云创公司认为卡诗兰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行为侵害其《圆梦舞曲》服装美术作品著作权,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卡诗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
2023-09-14 15:10:30
浏览:743
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赵树宪因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苏019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摇曳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数额过高。赵树宪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并请求驳回上诉。一审法院认定摇曳公司销售的绒花制品与赵树宪的著作权作品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并酌定赔偿金额为5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赔偿数额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3-09-14 09:52:16
浏览:516
本案为原告彭某露诉被告义乌市棋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指称被告侵权使用其具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经过庭审,本院认定原告未能证明其妻子刘志芳为涉案作品的实际作者和著作权人,且原告以他人名义进行作品登记、提起诉讼的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2023-09-14 09:42:27
浏览: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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