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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公司经授权取得某网络热门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B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该歌曲上传至平台曲库,用户通过该平台录制短视频时可任意使用、翻唱该歌曲。最终,该短视频平台上有37.7万个作品使用了该歌曲,多名用户翻唱该歌曲并录制、上传了短视频,这些短视频可被播放、点赞、评论、分享、下载,具有拍同款、付费推广等功能,又约有19.5万个作品使用了上述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主观恶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全部侵权短视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所有侵权短视频,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
2023-09-14 16:01:30
浏览:705
本案涉及原告范某与被告程某某之间的版权纠纷。2013年,程某某创作了《西安人的歌》的唱词和旋律,并与范某合作完成了伴奏音乐的创作。2016年,歌曲在QQ音乐平台首次发表并获得知名度。此后,程某某在不同场合演唱该歌曲并收取费用。范某认为程某某构成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0000元。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属于合作录音制作者,在行使权利时不构成侵权,并维持了原判。此案标志着对独立音乐人合作录音制作行为的审查,并明确了合作录音制作者的权利行使方式,对推进独立音乐创造具有重要意义。
2023-09-14 14:44:46
浏览: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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