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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某玩具厂、被告义乌某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苏某,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
2023-09-14 18:40:54
浏览:346
在被诉侵权人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而有关计算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主要由其持有或控制的情况下,权利人已经尽力提交计算侵权获利初步证据并提出书面申请的,法院经审查后可以作出裁定,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交相关证据。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证据,构成举证妨碍的,法院可以综合在案证据情况采信权利人主张计算侵权获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在电商平台上的交易数量可以作为侵权销量,被诉侵权产品的降价空间可以反映单件侵权产品合理利润空间。
专利
2023-09-14 18:09:05
浏览:389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与被告苏州梦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西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李德利,被告梦西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不正当竞争
2023-09-14 18:06:34
浏览:361
本案为上诉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之间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上诉公司持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并指控上诉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似,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上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被上诉公司损失。上诉公司提出现有设计抗辩,但未能证明其成立。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且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公司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证明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据。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裁决结果。
2023-09-14 16:41:26
浏览:548
本案为某图书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定某图书有限公司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某图书有限公司则主张其仅提供链接服务,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某图书有限公司确实将他方享有权利的课件上传至互联网并提供下载服务,已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同时,某图书有限公司展示了与其相关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构成欺骗和误导,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损害赔偿和合理支出,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相关证据,并作出合理判决。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著作权
2023-09-14 16:38:30
浏览: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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