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戳在本案中的应用】
1. 李光韬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录屏,显示2021年5月18日,进入瑞尔安心网站,该网站首页顶部为“心脏专区”,文字宣传内容为“瑞尔安心
安心从这一刻开始
心脏监测+报告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并附有心脏监测仪器的图片。李光韬主张,上述内容系在宣传北京瑞尔视景公司的医疗产品,故北京瑞尔视景公司应对该网站发布的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取证录屏中显示,瑞尔心安网站显著位置有“科普专区”一栏,其中又分为“视频中心”、“语音科普”、“精选文章”、“经典问答”等多个版块。
2. 李光韬主张二被告冒用其名义,通过瑞尔安心网站的问答板块向公众提供涉案问答内容,侵害了其名誉权、姓名权,共涉及220条问答内容。以下是李光韬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主张在瑞尔安心网站中构成侵权的部分问答内容:李光韬另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录屏,其中显示,2021年2月22日使用苹果手机登录瑞尔网站,在该网站的“热门问答”版块内容中,展示有大量诸如“医生你好,如何口交?希望能得到你的答复,感谢!”、“你好医生,高潮是什么感觉?烦请您尽快回复,谢谢!”、“医生你好,夫妻性爱有几种姿势?希望能得到你的回复,感谢!”此类的问答内容,其中回答内容均较为淫秽色情。
【裁判文书】
李光韬与杭州瑞尔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29165号
当事人
原告:李光韬,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定中,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钰,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尔视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23号楼一层F155。
法定代表人:宋阳,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瑞尔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柯路80号2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宋阳,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思琪,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光韬与被告杭州瑞尔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瑞尔朗公司)、北京瑞尔视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尔视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光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定中、范钰,被告杭州瑞尔朗公司、北京瑞尔视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李光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在瑞尔安心首页(irealcare.com)置顶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致歉声明内容应事先经原告及法院审核认可;2、判令杭州瑞尔朗公司删除瑞尔安心平台(irealcare.com)上包括原告姓名在内的与原告相关的全部信息;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其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10
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风湿免疫科副主任医师,兼任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风湿病分会常委,北京医学会风湿病学分会青年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函评专家,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深受患者好评。北京瑞尔视景公司系一家提供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传播及专业研制、生产医用诊断可穿戴医疗设备的科技企业,杭州瑞尔朗公司系irealcare.com网站(以下简称“瑞尔安心网站”)的主办单位。北京瑞尔视景公司通过杭州瑞尔朗公司主办的瑞尔安心网站向公众提供视频、文章及问答等内容。原告在日常接诊过程中,发现有患者通过瑞尔安心网站上获知了一条带有原告头像、姓名、工作单位及职称的关于“蜂胶”治疗相关的问答信息,问答中“原告”就蜂胶疗效给予了积极反馈,支持患者服用蜂胶用于疾病治疗。随后原告通过搜索引擎在瑞尔安心平台检索“李光韬”,发现了大量以自己名义提供的回答,其中还含有明显超出正常寻医问诊答复范围的内容,而无论从医德还是专业角度出发,原告都不会给出此类反馈。此外瑞尔安心平台上还存在大量涉及淫秽色情的擦边球问答,原告认为二被告使用自己的姓名在此类平台上进行内容展现,会降低自己的社会评价,影响患者对本人医术的信任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而名誉是对于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而被告以上种种恶劣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姓名权,对原告的良好声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现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辩方观点
被告北京瑞尔视景公司辩称,被告北京瑞尔视景公司不是瑞尔安心网站的经营主体,没有实施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北京瑞尔视景公司存在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杭州瑞尔朗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杭州瑞尔朗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1.杭州瑞尔朗公司经营的瑞尔安心网站系为公众和医院、医生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系免费的服务平台。
2.瑞尔安心网站上发布的原告信息及问答内容系从公共网络上获取的,属于对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也是用于公益目的,并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
3.杭州瑞尔朗公司没有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损害原告的名誉,获得的原告信息并未对相应信息进行歪曲或贬损。
4.原告的名誉没有受损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名誉受到了损害。瑞尔安心网站上发布的原告信息及问答内容并未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相反有助于提高原告的社会评价和名誉。该问答内容系由医生进行回答,并不会导致原告名誉受损,相反大众基于对医生的专业回答而提高对原告的评价,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
二、杭州瑞尔朗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姓名权
1.杭州瑞尔朗公司经营的瑞尔安心网站系为公众和医院、医生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系免费的服务平台。
2.杭州瑞尔朗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方,瑞尔安心网站上发布的原告信息及问答内容系从公共网络上获取的,属于对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也是用于公益目的。原告系公共人物、知名医生,其姓名在公共网络上发布后属于公共资源,杭州瑞尔朗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原告的姓名属于合理使用,且系用于公益目的,并未用于谋利。
3.杭州瑞尔朗公司没有侵犯原告姓名权的主观故意。
4.瑞尔朗公司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
三、杭州瑞尔朗公司在瑞尔安心网站进行了免责声明,提示了“网站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四、杭州瑞尔朗公司从公共网络获取的原告信息系网络运营人员在瑞尔安心网站测试过程中因操作错误使用了原告的数据,2021年6月,杭州瑞尔朗公司在发现错误后即开始删除原告等人的信息。在原告起诉前,瑞尔朗公司已经将原告的全部信息删除。
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杭州瑞尔朗公司对其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相关主体情况的事实
李光韬系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风湿免疫科副主任医师。
杭州瑞尔朗公司系瑞尔安心(网站域名irealcare.com)网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ICP备案号:浙ICP备19052182号-1。
李光韬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录屏,显示2021年5月18日,进入瑞尔安心网站,该网站首页顶部为“心脏专区”,文字宣传内容为“瑞尔安心
安心从这一刻开始
心脏监测+报告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并附有心脏监测仪器的图片。李光韬主张,上述内容系在宣传北京瑞尔视景公司的医疗产品,故北京瑞尔视景公司应对该网站发布的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取证录屏中显示,瑞尔心安网站显著位置有“科普专区”一栏,其中又分为“视频中心”、“语音科普”、“精选文章”、“经典问答”等多个版块。
庭审过程中,经法庭许可,李光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使用屏幕共享功能,向法庭及二被告展示瑞尔安心网站的最新情况。登录www.irealcare.com,显示瑞尔安心网站首页较之前取证时有较大的改版,其中首页“更多服务”板块中“了解瑞尔安心”中载明:北京瑞尔视景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精准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创作传播,大健康科普知识及服务平台,及专业研制、生产医用诊断可穿戴医疗设备的科技企业。……致力于通过互联网技术推动医生共享、知识共享、服务共享、经济共享,放大医生价值和健康科普内容价值,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以及直白语言,制作出大众听得懂、记得住、学得会、用得上的健康科普知识,切实提升公众健康素养,让更多人能够健康地享受美好生活,助力全民健康……
诉讼过程中,经杭州瑞尔朗公司确认,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健康咨询服务(不包含诊疗服务),瑞尔安心网站仅提供健康知识科普,不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未办理互联网诊疗资质。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李光韬主张二被告冒用其名义,通过瑞尔安心网站的问答板块向公众提供涉案问答内容,侵害了其名誉权、姓名权,共涉及220条问答内容。以下是李光韬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主张在瑞尔安心网站中构成侵权的部分问答内容:
李光韬另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录屏,其中显示,2021年2月22日使用苹果手机登录瑞尔网站,在该网站的“热门问答”版块内容中,展示有大量诸如“医生你好,如何口交?希望能得到你的答复,感谢!”、“你好医生,高潮是什么感觉?烦请您尽快回复,谢谢!”、“医生你好,夫妻性爱有几种姿势?希望能得到你的回复,感谢!”此类的问答内容,其中回答内容均较为淫秽色情。
李光韬主张,上述冒用其名义提供的回答其中含有明显超出正常寻医问诊描述范围的内容,此外瑞尔安心网站的问答内容中还存在大量涉及淫秽色情的擦边球问答,上述行为会降低其社会评价,影响患者对其医术的信任度,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和姓名权。
庭审中,经确认李光韬未与瑞尔安心网站注册签约,涉案问答内容已删除。
三、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杭州瑞尔朗公司提交域名证书、备案查询,以证明涉案瑞尔安心网站为杭州瑞尔朗公司主办;提交姓名来源网页截图,以证明所使用的李光韬的姓名、肖像、单位名称、职称等信息均来源于公共网络资源,属于合理使用;提交流量关键词查询截图,以证明瑞尔安心网站2021年6月集中删除了测试数据,网站点击量小;提交网页截图,显示瑞尔安心网站首页底部列有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字及图片来自于网络,如果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进行删除处理”,以证明瑞尔安心网站已作出免责声明;提交数据下线申请截图、视频,证明瑞尔安心网站于2021年8月6日向百度申请数据下线,瑞尔安心网已删除涉李光韬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取证视频、网页截图、域名证书、后台查询截图,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问答存续持续至民法典生效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杭州瑞尔朗公司抗辩其使用原告的信息来源于公共网络资源,属于合理使用。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人格权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为目的的权利,法律对于人格权及其利益的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范围和条件,被告杭州瑞尔朗公司以商业运营的方式和目的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单位名称、职称等信息,并非基于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背离了合理使用的初衷,不构成合理使用行为。故被告杭州瑞尔朗公司上述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涉案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网络上传播不当言论侮辱或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将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告杭州瑞尔朗公司运营的瑞尔安心网站未经原告授权或同意,使用原告的姓名、照片及单位职称在网站上发布问诊答复内容,极易使不特定的公众误认为系原告本人在该网站提供问诊服务,在问诊服务中明显存在超出原告专长诊疗范围的内容及推荐特定药物的内容,同时存在淫秽色情的擦边球问答,易使社会公众对原告的执业水准及职业道德产生质疑,造成对原告品德、声望等的负面影响,应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关于涉案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姓名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假冒即冒名顶替,是指擅自冒充他人的姓名实施行为。其实质是造成姓名与人本身的同一性的混淆。本案中,被告杭州瑞尔朗公司运营的瑞尔安心网站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冒用原告姓名在该网站上提供寻医问答服务,构成对原告姓名权侵权。
此外,关于原告主张应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案中,原告认为北京瑞尔视景公司通过杭州瑞尔朗公司运营的瑞尔安心网站向公众提供视频、文章及问答等内容,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被告杭州瑞尔朗公司系涉案瑞尔安心网站的运营者,其亦自认涉案原告信息及问答内容均系其从网络上抓取并在涉案网站中使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北京瑞尔视景公司参与涉案问答的发布,以及与被告杭州瑞尔朗公司存在侵权的合意,故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杭州瑞尔朗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姓名权。
二、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删除侵权信息一项,鉴于涉案问答内容已被删除,原告亦当庭撤回该项诉求,故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一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本案中,原告主张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将根据原告主张,被告杭州瑞尔朗公司的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及持续时间。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杭州瑞尔朗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持续时长等因素,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全额支持。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是健康服务体系的新兴形态,也是健康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以互联网为载体,突破时空限制,简化了健康咨询流程,让人民群众获得及时的健康评估和专业指导,精准指导患者有序就诊,能有效缓解医院救治压力。但与此同时,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健康咨询回复内容过于随意,名为健康咨询实为广告宣传、以健康咨询为名发布淫秽色情信息等不合规甚至违法行为,给患者生命健康带来较大潜在风险。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行业应当以保障健康咨询服务质量和安全为根本,加强自我约束和规范,提升健康服务水平,切莫以违法行为追求不当利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瑞尔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瑞尔安心网(域名:irealcare.com)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杭州瑞尔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杭州瑞尔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向原告李光韬赔礼道歉;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瑞尔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光韬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光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杭州瑞尔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杭州瑞尔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李光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晟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承祖
书记员:李明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