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大米协会、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2021)闽民终900号
【基本案情】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为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五常WUCHANG及图”和第5789043号注册商标“五常大米”的专用权人。被告谷堆坡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开设“谷堆坡旗舰店”并销售大米,商品标题内容为“谷堆坡稻香东北大米10斤装新米5kg玛瑙米晚优米长粒香非五常大米”。在该网站上搜索“五常”,可以搜索到上述商品。该商品的评论显示,部分消费者表示在购买时误认为该商品为五常大米。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
【法院观点】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谷堆坡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五常市大米协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五常市大米协会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涉案商品评论中可以看出,确有部分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系五常大米,谷堆坡公司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消费者的混淆,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谷堆坡公司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五常”二字,虽载明“非五常大米”且系与其他20多字共同组合使用,但客观上以“五常”作为关键词搜索时可搜到涉案商品,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不合理地获取涉案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切实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即表面上以“非五常大米”进行区别,实则进行“区别式攀附”。就市场竞争秩序而言,大米或者东北大米具有多个商品、品牌,谷堆坡公司在涉案商品标题中特地标注“五常”“非五常大米”字样缺乏使用的正当性,系为获取商品关注及流量吸引等而为之,可以认定谷堆坡公司为竞争目的,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信息机制,造成市场信息的混乱,阻碍市场上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甚而导致错配,获取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应对谷堆坡公司的涉案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谷堆坡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信息网络领域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纠纷,主要涉及电商平台上的销售商在商品标题中使用“非+地理标志商标”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问题。网店经营者在商品标题中使用“非+地理标志商标”字样,缺乏正当性,实则系通过“区别式攀附”的反向混淆行为实现“关键词引流”,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该行为显系为了竞争目的,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市场信息机制,阻碍市场上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获取或者破坏了他人的竞争优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裁判结果有助于提高网店经营者这一庞大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其良性竞争,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