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佳闻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2021)黔03民初687号
【基本案情】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在酒类企业和商品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贵州省仁怀市佳闻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闻酒业公司)、胡某在其经营的“胤酱旗舰店”销售的“茅香壹号”、“窖藏1915”等商品宣传图中,使用经模糊化的对比商品的图片,并配有“相似度99%”、“PK千元M台”、“PKM台比不赢包退”等文字进行宣传。
【法院观点】
生效裁判认为,茅台公司与佳闻酒业公司、胡某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茅台公司的“贵州茅台酒”系知名商品。佳闻酒业公司、胡某采用的对比商品图片与茅台公司的“贵州茅台酒”包装装潢进行比较,虽对比商品的图片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但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轮廓依然清晰可见,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加之配有“PKM台”、“PK千元M台”、“相似度99%”等涉及商品质量的文字描述,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佳闻酒业公司、胡某的商业宣传行为,违背诚信原则,误导消费者,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对经营过程中,借助他人品牌及商品的知名度,故意混淆和误导相关公众,试图建立起与知名品牌之间的关联性行为,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对该傍名牌、搭便车、攀附等不诚信行为予以遏制,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