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霍尔果斯康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快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2021)新40知民初15号
【基本案情】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以下简称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拥有专属注册商标。经调查发现霍尔果斯康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茂公司)未经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授权或许可,擅自在运动裤等商品上使用与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霍尔果斯快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通公司)协助申请出口侵权商品,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给哥伦比亚服装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康茂公司未经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授权或许可,在700条运动裤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以出口方式向他人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了对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快通公司作为专业代理报关业务的企业,未对出口报关货物进行审查,其行为为康茂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依法应当与康茂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酌情确定康茂公司与快通公司赔偿哥伦比亚服装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件,新疆法院立足于充分发挥涉外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共建“一带一路”,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全过程,保障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平等,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侵权责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新疆法院维护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