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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某玩具厂、被告义乌某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苏某,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商取证
2023-09-14 18:40:54
浏览:346
福建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某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94684号关于第7706724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告主张其对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并要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祝美玲均认为被诉决定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然而,其他服务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有效使用,故在其他服务上予以撤销。最终,法院裁定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94684号关于第7706724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如果对本判决有异议,各方可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支付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网页取证
2023-09-14 18:35:59
浏览:362
该案件为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的行政纠纷。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被告和第三人均认为被诉决定正确,合法,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观光旅游;旅游安排;旅行预订”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维持。然而,在其他服务上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商业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故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微信公众号取证
2023-09-14 18:32:23
浏览: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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