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 0000-00-00 00:00:00:000(UTC+08:00)
时间戳400电话:4000186091
时间戳客服微信icon
时间戳客服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关于我们

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微信公众号取证的人格纠纷案(41147号)

发布时间 : 2023-09-14 21:07:44

浏览 : 266

包某1与上海品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5民初41147号

原告:包某1,女,2015年3月30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理人:包某2(原告包某1的父亲),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雨,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瑶,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A635-17室。

法定代表人:黄晓洁。

原告包某1诉被告上海品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此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品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某1向本院提起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及图片,停止侵害;2、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微信公众号“父母堂”(微信号:askjane)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原告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5,000元和维权成本5,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知名演员包某2与包某3的女儿,曾参加《妈妈是超人第二季》、《做家务的男人第二季》等多档综艺节目,并于2020年参加央视《启航2021》跨年晚会,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价值。2022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父母堂”(微信号:askjane)上发布了题为《过年放假7天,只有当妈全年无休》的文章。涉案文章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若干张包含原告肖像的图片,进行商业引流,推广服务等营利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属性,侵犯原告肖像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

被告上海品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演员包某2与包某3的女儿,曾参加综艺节目《妈妈是超人第二季》、《做家务的男人第二季》,2020年参加央视《启航2021》跨年晚会。被告系微信公众号“父母堂”(微信号:askjane)的账号主体。

2020年1月30日,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过年放假7天,只有当妈全年无休》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包含原告肖像的二张配图。2022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上述文章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百度百科资料信息、被告微信公众号信息、文章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未经原告的同意使用了包含原告肖像的二张图片,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删除涉案图片、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可予支持,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相适应。由于被告系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涉案文章,影响范围较小,故本院确认被告应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致歉声明。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本院结合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为2,000元。原告主张维权成本5,000元,对此未提供相应依据,本院难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律后果自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品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父母堂”(微信号:askjane)所载《过年放假7天,只有当妈全年无休》的文章中删除原告包某1的图片;

二、被告上海品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父母堂”(微信号:askjane)发布向原告包某1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刊登期限不少于十日);

二、被告上海品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包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原告包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上海品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全文

产品服务推荐

推荐指数 :

立即使用

电子证据平台

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是一种综合工具,用于捕获、保存和保护互联网上的电子数据,以确保其可信度和法律合规性。包括网页取证、增强版网页取证、录屏取证以及自动录屏取证。对互联网上产生的电子数据进行获取并固定、存储,保障电子数据的产生、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真实,电子数据自产生时起数据内容完整未被篡改。

推荐功能 :

网页取证电脑端 :

使用网页取证可以捕获和保存指定网页的内容,包括截图文件以及相关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这个取证方法可以广泛用于多种情境,如验证图片侵权、文章侵权、虚假信息传播等案件。它有助于确保网页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支持法律调查和取证需求。

产品操作方法 :

网页取证电脑端操作指引 :

第一步:访问联合信任官网(www.tsa.cn),点击【注册/登录】,根据网页提示完成注册登录,然后选择“电子取证”进入“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平台”。
第二步:开始取证,在电子证据平台选择“网页取证”功能,输入要取证的网址、申请人、证据名称等信息,点击【开始取证】按钮,可信时间戳电子取证系统后台自动对网页进行取证。
第三步:完成取证,待取证完成后,证据状态更新为“待确认”,点击【去确认】查看取证结果是否满足要求,若满足,则点击【立即确认证据】按钮完成网页取证。在证据列表页,点击【下载证据】和【下载证书】按钮,分别下载网页截图证据(*.jpg格式)和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pdf格式,可以使用福昕或adobe pdf阅读器进行查看)到本地电脑进行查看。
第四步:在向法院提交证据前,可以访问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https://v.tsa.cn/)对网页截图证据进行验证。网页截图证据作为证据原件,不能做任何形式的修改,否则无法通过验证。
第五步:经可信时间戳固化后的证据为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证据应当以U盘、光盘等符合证据规则的形式提交司法机构,或直接上传到司法机构的证据系统(若证据文件过大,可以网盘链接的方式提交)。纸质打印件不能作为证据原件使用。

电子证据平台

对网络侵权内容即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

热门司法案例

最新司法案例

微信公众号取证相关司法案例

更多问题或需求 , 请拨打:
留言

或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 稍后我们将联系您

留言

电子证据平台
电子证据平台
对网络侵权内容即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